南京公司律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涵义和特征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9-03-14 13:23:12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一、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涵义
讲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南京公司律师许光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712855901)认为,应首先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涵义,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调整的主体包括在中国国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文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以企业为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定义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⑥,但并没有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做统一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中被明确了所包括的对象范围为国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本文主要是讲国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具有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的权利和义务⑦,该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相得益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综上,“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劳动者的与劳动过程及劳动管理直接相关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总和。
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特征
第一,发布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只能是具体的某个制度的制定、实施及解释者,劳动规章制度不能以用人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发布,否则不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第二,它只在本单位内实施,适用于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者,不具有外部效力,即仅对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三,规范劳动过程中的行为,不能限制劳动者的个人生活。也就是说,劳动规章制度的规范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第四,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体现了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有机统一;第五,劳动规章制度反应了用人单位的自我管理,这是用人单位的自治性规范,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在法规范围内自行制定实施制度;第六,合法合理且程序正当的内部劳动规章可以作为法院和仲裁庭裁判的依据,具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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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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