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被迫加班有权解除合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4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2009年10月1日,郭娟与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其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双方约定,如果郭娟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公司五万元违约金。前不久,由于另一员工遭遇车祸死亡,公司见郭娟比较勤快,可以完成本应由两个人完成的工作量,便决定不再招人,而是经常让郭娟加班,导致郭娟没有了休息日,连节假日加班都成了常事。郭娟打算辞职,但又担心“被迫”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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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分为两大类:一是提前通知的解除。即只需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30 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是无条件解除。《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于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故不适用提前通知的解除,但公司长期强迫郭娟加班,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严重损害了郭娟权益,即符合第(四)条之情形,郭娟有权行使随时解除权,且不受任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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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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