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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纪就可解雇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7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小刘是某房地产公司的业务代表,业绩非常突出,待遇非常优厚,公司非常器重,起初小刘还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的工作,后来随着业务越做越好人就逐渐恃绩骄纵起来,常常在办公室高谈阔论,影响其他同事做事,为此,公司领导曾经委婉建议小刘稍加收敛,培养团队精神,但小刘一向是“虚心接受,坚决不改”,仍然我行我素,随着其它员工越来越多的投诉,公司领导也越来越不满。一天上午,小刘竟然当着其它同事的面对一位年轻的女同事出言不敬,颇有挑逗之意,女同事不堪羞辱,伏在办公桌上哭了起来,小刘不顾周围几位男同事的怒目,言语竟然更加放肆,一位男同事实在看不过去,出口指责小刘,警告他尊重他人人格,不要素质太差,小刘听了勃然大怒,冲过去一只手一把扯住那位男同事的头发,另一只手握紧了拳头捣向其肚子,幸亏其它同事及时将小刘用力拉开,那位男同事才没有受伤,小刘被拉开后仍不觉得泄气,突然转身抓起那位男同事放在办公桌上的业务合同一把撕烂。 尽管由于公司补救及时,没有因合同撕毁而造成太大损失,但此事在员工中间已产生了恶劣影响,公司也忍无可忍,鉴于小刘的行为严重违犯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作出了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当面通知了小刘。没想到一个月以后小刘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要求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庭审中小刘认为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未通知工会更未征求工会的意见,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公司则认为小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滋事打人且撕毁公司业务合同,严重违犯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公司依规章制度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充分。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公司作出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只是未依法事先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属程序不当,应予补正,但仅此并不足以导致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故裁决对小刘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小刘不服,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作出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虽然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但未依法事先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程序不当,应属无效,判决支持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要兼顾这二方面要件,缺一不可。如果仅仅重实体、轻程序,则会导致用人单位虽然实体上依据充分,但由于程序违法而不得不承受不利的后果。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工会法的规定,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无效”,意即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充分,但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将被劳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小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滋事打人且撕毁公司业务合同,严重违犯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某房地产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体上依据充分,但正是欠缺了上述程序要件,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也因此支持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劳动法专家提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避免因欠缺程序而导致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可以确保单位权利的正确行使,更重要的是能取信于员工

拓展阅读:

不是法人。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他反复琢磨,精心策划了一个连环计。

  刘旺林找到绿缘公司及其下属的绿芳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华银辉,称饲料厂由于种种原因,已经严重亏损,如果能够再投入一些资金,一定可以起死回生,扭亏为盈。然而,绿缘公司已经不愿再投资了。对此,刘旺林早有心理准备,于是说,他的一位朋友与光大银行信贷部主任关系密切,存入银行一笔钱,可以贷出两倍数额的款,即“存一贷二”。

  为了打消华银辉的顾虑,刘旺林与银行的一名职员伪造了光大银行的业务联系函。刘旺林与好友曹玉亭一起来到绿缘公司,曹玉亭说,他与银行的人很熟,可以办理贷款,而且是“存一贷二”。在取得华银辉的信任后,曹玉亭又提出要办理此项贷款业务,必须把绿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换成刘旺林,这只是为了便于协调关系,没有其他用意。为了扭转下属企业的局面,华银辉没有多想,就同意让刘旺林试试看,并将绿芳公司法定代表人暂时换成了刘旺林。

  刘旺林顺利地与绿缘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250万元,期限为1个月。为了能将这笔钱放入自己的口袋,刘旺林又找到曹玉亭的姐姐——燕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谎称以她的企业的名义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他的上级公司即绿缘公司可以为她担保,并且急需钱用的她马上就可以使用这笔贷款。

  就这样,刘旺林在绿缘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笔借款质押给了光大银行,并以绿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银行办理了质押贷款手续,给燕南公司贷款225万元。紧接着,刘旺林又设法将这笔贷款据为己有。

  绿缘公司发现刘旺林的不法行为后,到检查机关举报。很快,刘旺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审查,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现在,他精心策划的连环骗局,将三家公司的负责人都蒙在鼓里,将200多万元装入了自己的腰包。

  2004年8月6日,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以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刘旺林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房产1套、风神蓝鸟轿车1辆,变现后发还绿缘公司;不足部分继续向刘旺林追缴。(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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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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