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肯签劳动合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39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王先生在南京1912经营酒吧,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他也曾想将签合同、缴纳保险等纳入酒吧的正常运作之中。“想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王先生说,他们曾经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一个招聘员工的硬杠杠,可是,许多前来应聘服务员、调酒师的人员一听说要和他们签合同,连连摆手。这下,签订劳动合同竟成了招聘员工的拦路虎,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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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什么让员工对签订合同唯恐避之不及?曾辗转工作于多家酒吧的冯史勇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像我们这些服务人员本来流动性就很强,万一签了合同,我们再想跳到其他单位肯定就有束缚,甚至还要交违约金,根本就不划算。”据了解,该现象在许多酒吧内都很普遍。
律师提醒:不签合同难维权
不签合同,如何证明和该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呢?虽然,可以通过工资卡、考勤记录等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这必然要费一番周折。袁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有力凭据。对劳动者来说,当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合同可作为其维权的关键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拒签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都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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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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