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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合法吗?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0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王某经熟人介绍应聘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工作后的第3天,该公司负责人称,根据公司规定凡是 新来的职工都要先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内月工资500元,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到那时每月发放工资1200元以上。该公司负责人拿了1份试用期合同让王某签字。王某认为6个月的合同期限太短了,提出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负责人称,只能先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同期满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于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便到该公司认真调查,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法。《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于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与王某及其他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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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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