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企业打工工伤赔偿案例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1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日前,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令非法用工单位阳大利在2004年8月26日前支付给伤残职工蒲国勇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76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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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9岁的蒲国勇从四川泸州到重庆市巴南区做工,在长陵酒家及大江农家乐开车从事采购服务工作,2003年5月11日下午3时左右,蒲国勇在发动汽车时发生车祸致使腰部受伤瘫痪,事故发生后,老板拒绝承担责任,蒲国勇自己垫支医药费46000多元。因老板未办理工商执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蒲国勇因工受伤性质不予认定。无奈之下,他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委托巴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蒲国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蒲国勇为二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蒲国勇在非法用工单位阳大利受到事故伤害,阳大利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对申诉人蒲国勇给予一次性赔偿,故依法作出了以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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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多元。伤愈出院后,王某所在建筑公司表示企业只负担她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负。问:⑴合同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⑵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⑴劳动合同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⑵王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她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因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待遇及相应的损失费用由建筑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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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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