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2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劳动部、总后勤部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中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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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4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一条也作出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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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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