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学校开除违纪教师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2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申诉人:XX,女,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XX路XX花园小区X号楼。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湖北XX律师事务所。

  被诉人:XX学校,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陈喻伟律师,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奇实习律师,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申诉人从2001年6月开始在被诉人学校工作,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6月8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合同,申诉人仍在学校处继续上班。2005年2月1日学校放寒假,到 2005年2月22日学校开学时本案申诉人未按时到校报到亦未到校履行请假手续,2005年3月学校领导因担心遂派人到申请人家中走访,这才了解到:申诉人称其由于2005年2月9日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而在家中休息,并声称自己是通过电话向校领导请了假的。此后学校根据校规要求申请人到校亲自履行校规规定的正式手续,而申请人未予理会,既未上班亦未请假。2005年3月25日校方为严肃校纪校规,在通知了工会,并经校办公室会议及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依法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并电话通知了申请人来领取除名通知书,同时向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隔三个月后的2005年6月29日,申诉人称其到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养老保险一事才从其处得知自己已与2005年3月25日被开除,由此引发了双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后相关问题一系列争议。2005年7月6日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审理】

  申诉人的主要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裁决赔偿因学校过错无法领到失业金损失;3、裁决学校依法作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4、裁决支付2005年3月至6月生活费;5、本案仲裁费全部由学校承担。

  为支持诉请,向仲裁庭提供了6份证据材料: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凭用合同,用于证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解除劳动合同书,用于证明申诉人是于2005年6月29日收到学校在2005年3月25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湖北省各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及医疗保险管理处证明,用于证明医疗保险交纳事宜;4、XXX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明申诉人于2005年2月9日流产;5、XXX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申诉人须遵医嘱休假;6、2002、2004年年度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申诉人工作期间被评为“优秀教师”。

  学校在收到仲裁委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因该案在全校教职工中影响圈套,所以特别授权委托校方法律顾问代理本案,燕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答辩:1、申诉人系因严重违纪而被学校依照法定程序除名,双方并非正常的经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党校不但不应当支付所谓的经济补偿费,还有权追究其因旷工打乱学校教学计划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2、申诉人自今年3月接到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宜昌市劳动局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而是缠着学校要求长期病休并照发工资,直到拖到两个月后,如果其无法领取该款,也系申诉人本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何况目前市劳动局并未对是否拒绝发放其失业保险金作为明确答复。申诉人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申诉人在3月已被党校正式除名,此后双方已无任何关系,依法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费;4、党校在2003年6月之前,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采用直接发放到工资账户中的方式支付,并不拖欠其养老保险费。且申诉人本人自党校2003年6月改由单位向社保部门交纳社保费用开始,明知这种交费方式的变化,但在长达数年时间里从未提出过异议,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lzgx/2686.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