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依法维权 应遵守质保条款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3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日前,昌平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起诉。 2006年3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某商贸中心购买MP3一台,价款为350元。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出现无法开机和电脑不识别等故障。4月15日,原告将MP3送被告处维修。5月,被告同意为原告更换同种型号的新机并通知其取机,原告张某未取。 原告张某诉称,我于被告处购买的MP3使用中出现无法正常开机和电脑不识别等故障。后要求被告按约定更换新机,但被告将该机维修并以公司无货为由不予更换。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购机款350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购买的MP3出现问题后,我们积极配合,同意给原告更换新机,但其一直未取。现原告要求终止合同,退还购机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该产品三个月内保换、一年内保修条款的约定,所以不同意的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告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被告依产品质保条款同意更换新机,使双方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现原告要求退还购机款,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故法院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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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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