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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解答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3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1. 单位“炒人”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吗?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需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此,单位在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之前,应当首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无异议的,单位方可以决定“炒人”。

    2. 工会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是什么?
    工会经费的来源如下: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上述所列工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经费使用期间,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3. 企业拖欠工会经费怎么办?
    根据《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因此,当工会申请支付令,如果企业对于拨缴工会经费提出书面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时,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确认和规范,这些内容在《劳动法》中尚无规定。
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
简单地说,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

    5. 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进行了规范,即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6. 劳务派遣合同最低签多少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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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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