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不能收取抵押金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4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张某系某公司职工,公司于2006年7月1日改制为股份公司,在与原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4000元,否则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作为“临时工”对待。无奈之下,张某交上4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后,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张某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返还4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公司则以把张某培养成熟练工为由拒不返还。经多次要求未果,7月20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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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认为,《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以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签订劳动合的前提条件,使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平等地位,更无协商可言。《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返还了张某风险抵押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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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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