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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吗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7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案情】 
  宋静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工,2004年3月开始上班,合同期四年。2005年12月企业换了好几个合伙人,管理风格顿时大变。一天负责人找到宋静,说宋静是个专科生,现在的客户要求高,专科怕是胜任不了工作,要求与宋静解除劳动合同。宋静不同意,自己干得好好的,能力绝不在单位里那些本科生之下,于是拒绝了负责人的要求。谁知此后几个合伙人老是给他安排非常刁难的工作任务,同事们又都不合作,宋静根本没法正常工作。在十分为难和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宋静答应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必须给他一笔生活补助费,负责人同意了他的要求,而且还提出给宋静发一笔过年费。本来想到补助费和过年费宋静心里或多或少还有些安慰,谁知再一谈,补助费和过年费加起来总共才1500元。这可把宋静给逼急了,第二天他便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私营企业支付宋静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约定的生活补助费及过年费。仲裁费由私营企业承担。私营企业不服裁决,认为解除合同经过了宋静的同意,没有理由让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维持裁决。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先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使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当得到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虽然宋静后来是和私营企业协商解除合同的,但最初还是由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同时涉及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由于宋静在私营企业工作了一年零九个月,故单位应当支付给他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4条和第28条的规定可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双方自愿,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2)平等协商。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对解除合同的相关问题必须平等协商,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兼顾双方利益,维持利益的平衡。双方都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本案中的问题也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不同的两点是:一、删除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单位同样应当支付给宋静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在单位首先提出这种意思时,单位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是劳动者先提出,则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拓展阅读:

成为首,自2006年以来至被打掉时共绑架作案12起,绑架及异地囚禁等处所涉及全国7省26市县,涉案金额百万元。该团伙骨干成员约10人,其他临时纠集和雇用人员约10人,总计涉案人员20余人,目前已有11人落网。 大案突发 谁也想不到,佳木斯市汤原县鹤立镇这个素来平静的地方竟能发生一起抢劫、绑架的大案! 2008年9月26日这天,安徽人赵云平在鹤立镇被绑架。根据他事后对警方的描述:当天20时许,自己和两名同伴刚走出居住的旅店就被5个人围住,两名同伴脚快先逃,而他自己却被这四个人架到一辆鹤岗牌照的出租车上,在身上价值2万多块钱的财物被洗劫后,这几个人把他拉到了宾县并关押起来,其间进行了殴打,直至他被迫给家里打电话,往这几个人提供的银行卡号里汇入15万元,对方才把他用出租车拉到方正县放了。 佳木斯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此案,汤原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成立专案组破案攻坚。 顺藤摸瓜式的工作很快就有了结果:9月27日下午两点,侦查员们在宾县查找到了绑架囚禁地点,并据此认定居住在宾县、绰号“小山东”的郑继成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对该人的布控,当天晚上7时许,侦查员们在宾县煤建公司一家饭店门口发现其踪迹并将其抓获。经过审讯,郑继成对自己参与绑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这次抓捕中,侦查员们还有了“意外”的收获:和郑继成一同被警方控制的两人也是绑架同案犯,也就是说这起案件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落网了。在接到报案后的第11个小时,侦查工作有了重大突破! 案中有案 牵住葫芦带出瓢。根据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认,到9月28日下午1点钟,“9·26”案件的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尚立国和张彦双也相继落网。然而,侦破工作非但没有结束,反而又掀起新的高潮。原来,落网5人交待,他们的身后还有一个同样实施绑架的团伙,“9·26”案件的策划人也在这个团伙中。 9月29日,专案组的侦查员们再次兵分两路,分别赶往宾县和富锦市。在这两个城市,两天的时间里,侦查员们凌厉出击,先后抓获了绑架犯罪的核心人物程思田以及另4名犯罪嫌疑人,并在被害人还没有报案的情况下,破获了9月29日富锦市刚刚发生的又一起绑架大案。 原来,9月29日早上5点钟,5名犯罪嫌疑人在程思田、王振华的安排下,跟随同样是安徽籍的李丹等3人到佳木斯市富锦市某旅馆。在这三个人乘坐出租车前往佳木斯市的途中,驾车别住了出租车,将李丹和另两人分别塞在两辆车里,开往宾县。半路上,另外两人乘歹徒不备逃走,李丹却一直没能脱身。5名犯罪嫌疑人一路恐吓他:“你要不拿钱,就卸掉你的胳膊、大腿!”李丹恐惧之下只好与家人联系,往这几人提供的银行卡中汇款5万元。5名犯罪嫌疑人中的三人驾车走到宾县境内时,被专案组布控人员抓获,同车的李丹也被解救,另外一辆车上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随后被缉捕归案。 【案情】 
  宋静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工,2004年3月开始上班,合同期四年。2005年12月企业换了好几个合伙人,管理风格顿时大变。一天负责人找到宋静,说宋静是个专科生,现在的客户要求高,专科怕是胜任不了工作,要求与宋静解除劳动合同。宋静不同意,自己干得好好的,能力绝不在单位里那些本科生之下,于是拒绝了负责人的要求。谁知此后几个合伙人老是给他安排非常刁难的工作任务,同事们又都不合作,宋静根本没法正常工作。在十分为难和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宋静答应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必须给他一笔生活补助费,负责人同意了他的要求,而且还提出给宋静发一笔过年费。本来想到补助费和过年费宋静心里或多或少还有些安慰,谁知再一谈,补助费和过年费加起来总共才1500元。这可把宋静给逼急了,第二天他便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私营企业支付宋静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约定的生活补助费及过年费。仲裁费由私营企业承担。私营企业不服裁决,认为解除合同经过了宋静的同意,没有理由让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维持裁决。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先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使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当得到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虽然宋静后来是和私营企业协商解除合同的,但最初还是由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同时涉及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由于宋静在私营企业工作了一年零九个月,故单位应当支付给他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4条和第28条的规定可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双方自愿,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2)平等协商。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对解除合同的相关问题必须平等协商,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兼顾双方利益,维持利益的平衡。双方都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本案中的问题也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不同的两点是:一、删除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单位同样应当支付给宋静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在单位首先提出这种意思时,单位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是劳动者先提出,则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拓展阅读:

成为首,自2006年以来至被打掉时共绑架作案12起,绑架及异地囚禁等处所涉及全国7省26市县,涉案金额百万元。该团伙骨干成员约10人,其他临时纠集和雇用人员约10人,总计涉案人员20余人,目前已有11人落网。 大案突发 谁也想不到,佳木斯市汤原县鹤立镇这个素来平静的地方竟能发生一起抢劫、绑架的大案! 2008年9月26日这天,安徽人赵云平在鹤立镇被绑架。根据他事后对警方的描述:当天20时许,自己和两名同伴刚走出居住的旅店就被5个人围住,两名同伴脚快先逃,而他自己却被这四个人架到一辆鹤岗牌照的出租车上,在身上价值2万多块钱的财物被洗劫后,这几个人把他拉到了宾县并关押起来,其间进行了殴打,直至他被迫给家里打电话,往这几个人提供的银行卡号里汇入15万元,对方才把他用出租车拉到方正县放了。 佳木斯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此案,汤原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成立专案组破案攻坚。 顺藤摸瓜式的工作很快就有了结果:9月27日下午两点,侦查员们在宾县查找到了绑架囚禁地点,并据此认定居住在宾县、绰号“小山东”的郑继成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对该人的布控,当天晚上7时许,侦查员们在宾县煤建公司一家饭店门口发现其踪迹并将其抓获。经过审讯,郑继成对自己参与绑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这次抓捕中,侦查员们还有了“意外”的收获:和郑继成一同被警方控制的两人也是绑架同案犯,也就是说这起案件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落网了。在接到报案后的第11个小时,侦查工作有了重大突破! 案中有案 牵住葫芦带出瓢。根据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认,到9月28日下午1点钟,“9·26”案件的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尚立国和张彦双也相继落网。然而,侦破工作非但没有结束,反而又掀起新的高潮。原来,落网5人交待,他们的身后还有一个同样实施绑架的团伙,“9·26”案件的策划人也在这个团伙中。 9月29日,专案组的侦查员们再次兵分两路,分别赶往宾县和富锦市。在这两个城市,两天的时间里,侦查员们凌厉出击,先后抓获了绑架犯罪的核心人物程思田以及另4名犯罪嫌疑人,并在被害人还没有报案的情况下,破获了9月29日富锦市刚刚发生的又一起绑架大案。 原来,9月29日早上5点钟,5名犯罪嫌疑人在程思田、王振华的安排下,跟随同样是安徽籍的李丹等3人到佳木斯市富锦市某旅馆。在这三个人乘坐出租车前往佳木斯市的途中,驾车别住了出租车,将李丹和另两人分别塞在两辆车里,开往宾县。半路上,另外两人乘歹徒不备逃走,李丹却一直没能脱身。5名犯罪嫌疑人一路恐吓他:“你要不拿钱,就卸掉你的胳膊、大腿!”李丹恐惧之下只好与家人联系,往这几人提供的银行卡中汇款5万元。5名犯罪嫌疑人中的三人驾车走到宾县境内时,被专案组布控人员抓获,同车的李丹也被解救,另外一辆车上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随后被缉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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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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