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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有关问题解答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30:38    当前栏目:特许经营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一)特许经营的分类有哪些?

  1.第一种,分为政府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二者区别:

  ①主体:前者是政府与经济组织之间;后者是平等经济组织之间。

  ②标的的归属:前国家所有;后特许人所有。

  ③授权方式:前招投标;后协商一致。

  ④公示性:前必须公开;后没有必要。

  ⑤经营范围:前公益事业;后所有经济行为。

  2.第二种,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与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

  商品特许经营又叫做产品销售型特许经营,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灌装厂家,需要向可口可乐公司购买原浆,配兑瓶装后出售。

  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不仅是商品的销售权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且包括整个商业模式的经营权。比   如:麦当劳、肯德基、洗衣连锁、房屋中介公司等。

  3.第三种,直接特许与分特许

  直接特许,是一种单层结构的特许,加盟商不得再特许。

  分特许,是两层结构的特许,被特许人可将特许权再授予其他分被特许人。

(二)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连锁经营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直营连锁:门店所有权、经营权都属于总部;

自由连锁:门店所有权属于该门店法人所有,经营权一部分属于总部。比如代理商同时代理几个品牌产品;

  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特许经营):门店属于法人所有,经营权属于总部,比如专卖店。

(三)特许经营与代理的区别?

  代理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完成某些事务,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特许经营的双方不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被特许人不能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代表特许人进行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通常也完全由被特许人承担。一般来说,特许合同中必须明确一点,被特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或伙伴,没有权力代表特许人行事,以便在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

(四)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传销的三种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在于:

  第一,组织结构上的区别。传销的层次是没有限制的;而特许经营的层次是有严格限制的,特许经营组织一般不会超过二层结构,最多有三层结构。

  第二,加盟主体上的区别。传销一般是自然人,而特许经营的加盟者虽是自然人,但一般需要成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

  第三,分配机制上的区别。传销人员根据下线的业绩进行提成;而特许经营需要通过合法的经营来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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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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