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事先约定的赔偿额不同于违约金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3:34    当前栏目:违约责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案情简介:2006年8月,A机械制造公司与B锻压厂开始合作生产和加工“球铁前、后蹄”刹车蹄片。2006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A机械制造公司提供所有原材料及前、后蹄模型和相关技术文件,乙方B锻压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前、后蹄铸件及相关资料;为了保持合作的长期性,甲方A机械制造公司不得将此件再交其他单位生产,乙方B锻压厂应全力保证甲方的需要,甲方若将此件再交其他单位生产,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100万元;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批量铸件进行检验,外观质量100%进行复验;铸件标识:AJ27+年月日+模型号,乙方修改或重新制作模具,或工艺较大修改时,必须重新提供标准件交甲方进行必要的复验,否则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加工费支付方式: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批量计划验收入库,乙方根据所完成的入库单据到甲方启票结算,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原则上结算办法每批计划结算一次,若因单批计划过大(超过拾吨)及特殊原因,甲方应按乙方完成的进度逐步付款给乙方,单批结算后甲方应在一周内(七天)付清加工费给乙方;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同月26日,双方又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在甲方不能满足乙方在加工过程中所需原材料、辅料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自行组织原材料、辅料。签订协议后至2007年6月,双方按约定正常履行。2007年6月30日,双方进行了一次结算,确认A机械制造公司欠B锻压厂加工费83万。结帐后,2007年7月19日,B锻压厂发现A机械制造公司内有其他厂家生产加工的铸件存放在其工作场地,并录制了光碟。同年8月3日和14日,B锻压厂通过公证人员向A机械制造公司送达提货通知,A机械制造公司未提货。B锻压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由A机械制造公司按协议赔偿事先约定的100万元。

  意见分歧:案件在审理中,通过质证、认证,对A机械制造公司违约的事实无争议,但在解除双方协议后,如何赔偿B锻压厂的经济损失问题上却产生了适用法律上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理由是合同解除后,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负担原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赔偿额,因为事先约定的赔偿额为原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因原主合同被解除而消灭,事先约定的赔偿额100万元亦随之消灭。B锻压厂无权要求A机械制造公司赔偿事先约定的100万元损失,只能根据B锻压厂的具体损失酌情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依据私法自治的原则,既然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自由商定合同内容,就应当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金额确实过高或过低,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减少或增加。同时《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本案的合同解除后,应由A机械制造公司按协议赔偿B锻压厂事先约定的100万元损失。,

  法理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B锻压厂无权要求A机械制造公司赔偿事先约定的100万元损失,只能根据B锻压厂的具体损失酌情进行赔偿。因为事先约定的赔偿额不同于违约金,赔偿额的事先约定在法理上叫做赔偿额的预定,是指当事人约定如果有损害发生,应为一定金额的赔偿。原则上,只要有损害发生,不问其大小,均可推定当事人有给付赔偿额的意思。但赔偿额的事先约定与违约金有区别,违约金是为确保债权的效力,以间接方式强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不履行时,不问有无损失,债务人均须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额的事先约定,则只为避免计算上的困难,其赔偿仍须有损害发生为前提,如果损害没有发生,则此项约定不发生效力。赔偿额的约定,对于债权本身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它并不妨碍合同的解除请求,但赔偿预订额请求权与合同解除权不能同时行使,只能择一行使。如果债权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后,还有其他损害时,仍可以依一般方法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A机械制造公司与B锻压厂虽然在协议中事先约定,

  若A机械制造公司将此件再交其他单位生产,应赔偿B锻压厂经济损失100万元,但当违约事实发生后,因为B锻压厂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所以不能与赔偿预订额请求权同时行使,只能依一般方法请求损害赔偿,即只能根据B锻压厂的具体损失酌情进行赔偿。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ws/200807/20080720183153.htm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wyzr/3394.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