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约定的赔偿额不同于违约金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3:34 当前栏目:违约责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意见分歧:案件在审理中,通过质证、认证,对A机械制造公司违约的事实无争议,但在解除双方协议后,如何赔偿B锻压厂的经济损失问题上却产生了适用法律上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理由是合同解除后,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负担原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赔偿额,因为事先约定的赔偿额为原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因原主合同被解除而消灭,事先约定的赔偿额100万元亦随之消灭。B锻压厂无权要求A机械制造公司赔偿事先约定的100万元损失,只能根据B锻压厂的具体损失酌情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依据私法自治的原则,既然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自由商定合同内容,就应当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金额确实过高或过低,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减少或增加。同时《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本案的合同解除后,应由A机械制造公司按协议赔偿B锻压厂事先约定的100万元损失。,
法理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B锻压厂无权要求A机械制造公司赔偿事先约定的100万元损失,只能根据B锻压厂的具体损失酌情进行赔偿。因为事先约定的赔偿额不同于违约金,赔偿额的事先约定在法理上叫做赔偿额的预定,是指当事人约定如果有损害发生,应为一定金额的赔偿。原则上,只要有损害发生,不问其大小,均可推定当事人有给付赔偿额的意思。但赔偿额的事先约定与违约金有区别,违约金是为确保债权的效力,以间接方式强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不履行时,不问有无损失,债务人均须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额的事先约定,则只为避免计算上的困难,其赔偿仍须有损害发生为前提,如果损害没有发生,则此项约定不发生效力。赔偿额的约定,对于债权本身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它并不妨碍合同的解除请求,但赔偿预订额请求权与合同解除权不能同时行使,只能择一行使。如果债权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后,还有其他损害时,仍可以依一般方法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A机械制造公司与B锻压厂虽然在协议中事先约定,
若A机械制造公司将此件再交其他单位生产,应赔偿B锻压厂经济损失100万元,但当违约事实发生后,因为B锻压厂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所以不能与赔偿预订额请求权同时行使,只能依一般方法请求损害赔偿,即只能根据B锻压厂的具体损失酌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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