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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单方违约 律师称仍需继续履行合同条款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3:34    当前栏目:违约责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本期案例:

  你好!去年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并约定房产公司延期交房超过三个月我有权解除合同。现在过了交房日期已经四个多月,但房产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交房,上个月却突然通知我合同已经解除,房产公司将退还我已付购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经了解,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现在的房价比当时高了许多。请问,我可否要求房产公司交房?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也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以逃避合同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其无权解除合同,买方作为守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买方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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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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