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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买来奥迪A4竟是旧车 经销商被判双倍赔偿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3:35    当前栏目:违约责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本网讯(通讯员 宋纯峰)   30多万购买的奥迪车竟然是旧车,消费者巩先生一怒之下状告经销商双倍赔偿购车款62万,并赔偿购置车辆的其他费用8万余元。近期,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支持了巩先生的双倍赔偿请求。

    巩先生诉称,2011年9月29日,他与大通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购买价值313000元的奥迪A4汽车一辆。付款后,寰宇恒通公司2011年10月11日交车,同时交付一汽大众公司出具的《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及《车辆一致性证书》,保证车辆为检验合格产品。提车一周后,巩先生发现车辆右后门有重新喷漆及其他修补痕迹,随后又发现车辆右前门口底大边、右前叶子板上部边沿有磨砂感,右前门密封胶条破损,前中网有磨损痕迹,机箱盖右前角有两层漆痕迹,右前叶子板内有硬物戳打痕迹等多处瑕疵。后巩先生委托评估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该车辆车况与新车不符。巩先生认为,大通公司在明知车辆为旧车并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却未予以明示,其行为已构成了欺诈,应承担双倍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其他损失的义务。

    大通公司辩称,其公司交付的车辆为检验合格产品,即使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公司也是不知情的。大通公司根据一汽大众公司的要求,在销售之前对汽车的外部清洁情况如油漆、色差等其他问题进行了检查,均未发现任何问题

    经海淀法院组织双方对车辆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车后门右上部有色差,其边沿有磨砂感,右前门口底大边有磨砂感,右前叶板上部边沿有磨砂感,右前叶子板上部边沿部有磨砂感,右前门门口密封胶条有破损,前中网有磨损痕迹,机舱盖右前角有两层漆痕迹,右前叶子板内有硬物戳打痕迹。车辆状况的确与新车状况不符。

    另经法院审理查明,巩某提交录音证据,显示其在诉至法院前曾与大通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大通公司销售主管人员曾承诺待下一批次奥迪车辆到货后为其更换整个车门,并赔偿部分款项。后双方因赔偿数额存在差异而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新车至少应满足没有进行过修理如重新喷漆的标准,鉴定结论和本院现场勘验结果均显示该车存在曾喷漆维修等情况,并不符合新车车况。大通公司虽辩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无法显示交付车辆时该车即存在问题,但综合考虑录音内容所显示的双方交涉情况以及时间、社会常理等因素,并考虑在巩谋提供了优势证据而大通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认定在大通公司向巩谋交付车辆时,以上车辆进行过修理,存在瑕疵,这使得涉案车辆不能再视为“新车”。

    法院并认为,以上喷漆等修理痕迹的存在,虽然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很难在短时间内发现,但对于具有丰富售车经验的4S店而言,涉案车辆入库时间是2011年9月15日,签订合同是2011年9月29日,交付车辆时间是2011年10月11日,在此期间大通公司进行了PDI检查,其基于售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油漆等多处瑕疵或修理情况的存在应是知晓的,但未如实告知巩某而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得巩某陷入选购车辆是新车的主观认识而作出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可以保护汽车消费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日益成为大众生活消费品。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购买车辆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使用,其权益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二、 消费欺诈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 消费者如何避免买到瑕疵车辆?

    消费者在提车时,除应要求经销商提供汽车制造商出具的《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还应要求出具售前检查(PDI)单、保养手册、购车发票等,并依照制造商的售后服务管理手册规定,核对相关出厂日期、检验日期等是否符合规定内容。

    另外,在车辆交付时,消费者应擦亮眼睛,对于车辆存在的瑕疵做到及时发现。没有购车或驾车经验的消费者,可邀请专业人员一起现场验车,发现问题后应立即拒绝收车,待问题解决后再行收车。

    四、纠纷出现后,消费者如何搜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

    保存验收车辆时经销商出具的相关票据原件,及时向经销商反映车辆的现有状况,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采用照片、视频等方式将车辆现有状况加以固定。另外,在与经销商沟通协调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证据文件,以如实反映沟通的真实情况及双方各自的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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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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