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方案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00:43    当前栏目:证券上市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公司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促进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公司股票期权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中的股票期权是指授予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普通股票。这种权利必须经过授予和行权两个阶段,才能转变为公司的普通股票。
  第三条本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股票期权的受益人
  第四条本方案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管理和技术骨干授予股票期权。具体授予对象和条件由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经董事会通过。
  第三章股票期权的管理
  第五条管委会直接负责股票期权的赠与、行权、终止及有关管理事项。管理委员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管委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外部专家、外部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有权:
  1、制定股票期权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每年授予的数量、条件、具体授予对象、授予日、行权日的确定、行权价格、行权方式等。
  2、对股权期权条款做出解释。
  3、在发生重大事件时经股东大会授权,修改和终止股票期权方案。
  第四章股票期权
  第七条实行股票期权方案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增发新股中一部分预留股份。
  第八条每次股票期权方案可发行的股票期权数量,不超过该项股票期权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公司总股本的5%。
  第九条公司若今后实施新的股票期权方案,累计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能超过公司已流通普通股的30%。
  第十条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等导致相关公司原有流通股东持股数量变更的行为时,需要分别对尚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和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送红股和转增股份时,调整价格=调整前价格/(1+每股送或转增股份数);
  2、配股和向老股东增发新股时,调整价格=(调整前价格+配股价格-每股配股数)/(1+每股配股股数)。
  第十一条股票期权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清偿债务。
  第五章股票期权的持有
  第十二条股票期权持有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股票期权持有人只有在行权后才能成为公司登记注册的股东并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十三条当股票期权持有人因辞职、解雇、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需分别处理:
  1、股票期权持有人辞职时,其持有的可行权部分应在最后一个行权日行权完毕,已授予但不可行权部分则立即失效。
  2、股票期权持有人被解雇时,应分别情况处理:
  (1)对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如严重失职等被解雇的,其持有的股权期权,无论处于何种状态都失效,先前从股票期权获得的收益一并收回。
  (2)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因公司裁员被解雇的,处理同第十三条第1款。
  3、股票期权持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服务时,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将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丧失能力前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4、股票期权持有人退休时,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5、股票期权持有人死亡时,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将由其继承人代其持有并按照死亡前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第六章股票期权的授予
  第十四条本方案可发行的股的股票期权额度将在5年内授予完毕。
  第十五条本方案中每人累计的授予额度,不得超过公司累计授予总量的20%。
  第七章行权
  第十六条股票期权从授予日起满三年进入行权期,行权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行权期内每隔半年为1个行权日,共设有7个行权日,第一个行权日为自授予日起满三年的日期,最后一个行权日为行权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八条股票期权持有人在前6个行权日的每个行权日拥有授予数量1/6的可行权的权利,若在某个行权日对其可行权部分没有行权,必须在其后的第一个行权日行权,最后一个行权日必须将所有可行权部分行权完毕。否则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股票期权持有人若欲在某个行权日对其可行权部分全部或者部分行权,则必须在该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内缴足现款。
  第二十条行权价格等于授予日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第八章生效、终止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在年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每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下述时间终止:
  1、从授予日起6年;
  2、发生重大事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时。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的修改、完善和终止应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由管委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股票期权的具体安排以《股票期权协议书》形式确定,协议书可根据公司现实情况对本方案行权安排等事项做出调整。本方案与协议书不一致时,以协议书为准。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zqss/2360.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