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板上市与在主板上市有哪些不同?某公司经理向金源律师事务所金律师提出一些有关的问题,金律师作如了如下答复:
问:创业板入市门槛有没有什么要求降低?
答:从股本总额看,创业板规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达到2000万元,而主板要求不少于5000万元;从持有股东人数看,创业板规定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达到200人,而主板要求不少1000人;从财务指标看,创业板不仅取消了公司必须赢利的规定,而且对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也不再做出硬性要求,只规定创业企业开业时间须在24个月以上,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达800万元(系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和无形资产后的净值,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达到300万元;而主板要求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赢利的记录。这样一来,使得过去因为公司规模偏小、企业初创暂不能赢利,而产品有市场、增长有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手中有好项目,而无融资渠道的中小企业获得了进入证券市场的入门券。
问:听说创业板申请上市的核准程序大大简化,具体有哪些简化?
答:创业板申请上市,无需事前得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简化了各级政府层层审批的繁琐程序。主板申请上市,规定须有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对券商的辅导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而创业板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也省去一道程序。
问:创业板的股票上市交易时,涨跌幅比例有没有扩大?
答:从征求意见稿看,创业板的涨跌幅限制比例定为20%,比主板高10%;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比深交所主板市场规定的15元要高得多;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而主板市场规定为5元。创业板根据市场需要,视情况还可以开设大宗交易,这也是主板市场所没有的。
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份可全部流通吗?
答:征求意见稿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根据这一规定,三年期满即可转让。在上市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所有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所持该公司股份。根据这一领土完整,意味着期满一年后即可出售。这些都与主板市场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
问:股票是有风险的,创业板对风险控制的措施严于主板市场吗?
答: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全部由市场的专业人士担任,每次参会审核的委员随机确定人选,以增强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提高审核质量。
组织单独的交易系统。这将有助于加强对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监管。
构筑新的公司治理结构。创业板要求公司聘请两名经验丰富的创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规定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的意见,如对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公开性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开披露文件中予以列明。独立董事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研判。
实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与主板市场不同,监管部门规定,作为保荐人的主承销商在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承担更重的责任,一是保荐期较长、除保荐公司股票发行当年的时段外,还要继续保荐此后的两年;二是在保荐期内,要确保其具备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辅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动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对违反保荐规定的保荐人,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问:听说创业板增设股票暂停上市的限制条件,是这样吗?
答:考虑创业企业的特点,在暂停上市方面增加了五个条件,如公司最近经审计资产为负值、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等,为防范不可预测的风险,当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分别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一旦发生时,也可以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
问: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是否更为严格?
答:与主板不同,创业板定期报告在年报和中报之外,增加了三月和九月的季报,提高了定期报告的频率。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结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还增加上市公司对风险提示的披露,要求围绕公司的技术情况,如核心技术的来源、所有权、先进性等,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披露,对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随时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