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足出资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和后果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11:10 当前栏目:合同案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案例]
王某为某公司股东。2012年,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王某将其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周某。周某受让股权后发现王某并未实际出资,遂向王某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协商不成,周某提起诉讼。
本案中涉及的焦点法律问题就是“未缴足出资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补足责任承担”,实践中存在大量类似案例。该类股权能否转让?谁又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将在本文中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
未缴足出资有两类情形,一是因股东或出资人约定分期入资而期限未到未实缴,二是违反约定或公司章程该缴而未缴。前者不属于瑕疵股权,后者为瑕疵股权。
关于未缴足出资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南京公司合同律师认为,出资人姓名或名称只要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过工商登记后,出资人即取得了股东资格,享有股权。虽然股权存在瑕疵,但有瑕疵的权利不等于非法的权利,瑕疵股权并不丧失其固有的可转让性。在实践中,也并不会因股权出资瑕疵而导致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只会因此产生违约责任以及对未缴出资的补足义务的承担问题。
一、出资补足责任承担主体
对于责任承担问题,作者认为,确定由哪一方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取决于受让人是否知道其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
1、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诸如明显低价、无偿受让、协助转让方逃避债务、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等,只要受让人知道受让股权出资并未缴足却依然接受,均需承担补足出资之责任。
2、受让人不知道股权存在瑕疵的,原则上受让人没有补足出资的义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此也持肯定态度。
二、如何判断受让人是否知情
如何判断受让人是否知情,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法院一般会认定受让人对瑕疵出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受让人为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股东;(2)受让人无偿受让股权的;(3)公司其他股东对转让人对外转让股权出具书面意见时陈述瑕疵出资事实或善意提醒第三人瑕疵出资事实;(4)可通过公司登记档案、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公开资料获悉瑕疵出资事实的;(5)转让人、其他股东或公司已明确告知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涉及此方面安排的;(6)其他通过合理推断和商业惯例能够认定受让人知情的情况。
三、未缴足出资的瑕疵股权受让人如何救济自身权益
不知情的受让人虽然不会对未缴足出资的瑕疵股权的出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的特别约定 ,由于出资不实会导致股东无法按照出资比例足额行使权利,如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限制。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未缴足出资的瑕疵股权受让人还将面临股东资格被解除的重大风险。因此,未缴足出资的瑕疵股权受让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救济自身权益。
前述案例中,周某在受让股权后发现王某并未实际出资,经过前述分析,周某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那么在此情况下,周某应如何救济自身权益呢?南京公司合同律师认为,周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1)行使合同撤销权。
周某在得知自己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后,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时亦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对未按期足额的欠款出资部分,应该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责任,并且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2)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如果受让人得知所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后不愿撤销合同,那么在公司怠于或者拒绝要求转让人补足出资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选择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股东衍生诉讼,代表公司请求转让人立即补足出资。这样也可以防止其日后与转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双方可能会就当初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产生争议,但由于争议系因转让人隐瞒股权瑕疵的事实而引起,受让人仍然可以主张由转让人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上述分析,篇首案例中的周某应当放弃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思路,选择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如果不愿放弃股权,应当积极地要求王某尽快补足出资,以保证周某个人的股东权利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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