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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亟待法律配套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5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随着央行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制度陆续出台,资产证券化再次成为近期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6月17日,"2005中国资产证券化高峰论坛"在深圳举行,来自国内外金融证券业、企业界、法律界的代表及专家学者就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研讨和交流,而如何处理证券化进程中的法律和制度配套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资产运作前景广
    会上,来自中国银监会非银部的一位人士称,要发展资本市场,要众多的机构把业务做大,只有通过资本市场的百家争鸣,才能办到。而全世界资金量最大且能与银行存款匹敌的金融产品,除共同基金、保险资金、证券市场上的存量资金以外,就是证券化资产。
    据介绍,资产证券化运用的范围非常广,可以证券化的财产包括:住房抵押贷款、项目融资贷款、应收账款、写字楼商品房租金收入、土地使用权未来收益、高速公路的收费收入,还有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足球比赛,这些未来可以产生收入的财产权也可以作为证券化财产。现在国内还有人尝试手机管理费、短信费用、飞机票收入作为证券化资产。
    信用环境待提高
    银监会非银部的这位人士指出,虽然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很多,但在我国现有条件下,SPT(特殊目的信托)是唯一一个现实的选择。根据央行出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把住房抵押贷款或者其他的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打包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对该资产进行结构性的安排和内外部的信用增级,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其流程所涉及的主体很多,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承销机构、评级机构等,因此资产证券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结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他还表示,在我国相关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要把试点做好的话,需要逐步完善有关规定。试点中要进行持续的信用评级、持续的信息披露、持续的有效管理。而目前我们还存在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参与方的风险控制能力等各方面环境还不完善的问题,只有防范和管理好试点过程中的风险,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修正和改进,才能把试点推向纵深。今后我们要更加全面思考证券化有关法律和有关市场配套的规定。
    券商基金机会多
    一般认为,中国资产证券化最初的模式选择把信托置于中心位置,有人预言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但通过论坛交流,人们也看到了资产证券化对其他各类机构主体的影响。
    一位律师说,由于我国没有信托业法,因此有代客理财功能的券商、基金、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可成为受托人。况且资产支持证券也并不仅仅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这部分证券,它的交易领域还可延伸至证券交易所,以此为平台的资产证券化甚至有可能比银行间市场先一步推出。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周一烽认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将扩大基金资产选择的范围,使基金产品线进一步丰富,甚至改变基金公司的财务模式。他还透露,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新试点券商不仅仅是资产证券化的买方市场,还可以是卖方,目前已有四、五家券商已经在做相关产品方案。就这一点而言,券商已经走在信托公司前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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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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