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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之实务操作要点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7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我国的股份制公司多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不均衡现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在内的国有股权或由其间接控制的法人股权占据绝对控股地位。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行为屡有发生。如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债务的履行提供巨额担保;在一些建设项目施工、物资设备购置、无形资产开发与使用许可等重大经济行为上,控股股东以不公平的价格与上市公司交易,变相套取上市公司的募股资金;在修改公司章程,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处置公司资产时,按"一股一票"原则,以分散的公众股为主体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力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无法制衡控股股东的行为。股东大会实质上是在控股股东主导下按其意愿履行程序。尽管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可以"用脚投票",卖出自己的股权,借此来"报复"或"回应"控股股东的"自利"或"不公平"行为,但这种市场调节,依然是滞后的,不均匀的。因此,开发引进表决权信托产品,建立有效的股权制衡机制,保护弱势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市场前景是广阔的。

表决权信托的功能。表决权信托是指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表决权信托合同,将他们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通过选举董事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一种制度设计。从效果上看,表决权信托是对中小股东表决权的强化或扩大,对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约束。表决权信托的目的,是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设定表决权信托的中小股东权利以及公司的整体利益。表决权信托具有广泛的功能,现阶段集中体现在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修正或遏制大股东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从长远看,引导或唤醒中小股东的经营意识,最终形成大小股东同舟共济,合力经营,促进公司事业发展。

表决权信托的比较分析。我国公司法设计了委托代理投票制度,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这种代理是分散的、个别的,不具有"规模效应",不足以影响整体股权结构,中小股东的预期难以实现,股东委托代理投票的积极性不高。为弥补上述不足,产生了征集委托书的作法,征集人以公告、广告、电讯等形式主动与中小股东联系,为特定目的,通过公开方式将股东的表决权集中代为行使,所征集的委托书只限一次有效,即使能实现征集人的意志,对中小股东并无确切保障,而且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往往成为大股东之间争夺利益的工具,使公司事务整体运行不畅。表决权信托设计具有长期、稳定、权利义务明确、操作规范的特点,表决权一经授予则不能撤回,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受委托人一时一事的短期行为的控制。表决权信托的比较优势还在于,受托人的经济实力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匹配;受托人驾驭市场的能力,掌握、加工和运用经济信息的综合能力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判断力,在某种程度上优于一般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受托人利用其金融机构的地位,拥有与财政税务、证券市场、资金市场的天然联系,这些都能引起大股东的特别重视,便于强强联手,间接、长期保护小股东利益。

公司中小股东作为委托人,依据表决权信托合同向受托人转移股份后,受托人成为上市公司股票持有者。受托人以股东身份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其他会议,并根据受托人自己的判断独立行使表决权。受托人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上市公司在法律上的股东,其享有的股东权利与其它股东的权利是相同的。表决权的权利范围由信托合同规定,但不能有超过股东权利的其他特权,在表决权信托合同中对受托人行使股东权的具体内容有限制时,受托人的权利小于其他股东的权利。 (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编辑)

表决权的信托利益的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因公司在表决权信托期间派发股息、红利以及其它因公司股份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这些属于有形利益;其二是因实施表决权信托给受益人带来的股东权利效力的增级、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潜在的无形利益,属于特定目的。就表决权的特性而言,后者才是其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利益,但它不可能单独以实物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也无法进行确切经济价值的计量。那么,如何客观评价表决权信托的结果,避免因认识上的差异而导致纷争,是表决权信托必须解决的关键环节。在判断表决权信托应实现的特定目的时,应全面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在时间上纵向比较,看实施表决权信托前后公司主要经济指标的变化;二是在相同时期进行横向比较,挑选最相近似、具有可比性的公司作为参考,在对比中看变化;三是看管理上的进步及未来发展潜力,如民主程度、决策科学化;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份额提高;技术、资金储备等。

表决权信托中的表决权范围。表决权信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因其持有作为信托财产的股份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张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具体权利范围为: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董事、监事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但是,受托人不得行使下列权利: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上市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未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权信托的操作流程。上市公司股东与受托人签订表决权信托合同,向受托人转移股份;原股东和受托人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证券登记公司向受托人换发新的持股凭证,并在持股凭证上标注"表决权信托"字样;受托人取得持股凭证后,上市公司股东与受托人之间信托合同生效,表决权信托成立。当受托人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手续。

表决权信托的终止。为了维持表决权信托的稳定性,便于受托人对信托事项作出长远安排,更好的实现信托目的,非经受托人同意,在信托期间内,表决权信托的委托人不得解除信托合同。在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退出,一是向他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委托人在找到受让人时,不直接转移持股凭证,而是转让表决权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二是委托人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变更登记手续,受托人向受让人颁发新的表决权信托受益权证书,受让人承继原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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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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