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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设备信托的实务操作要点分析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7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动产设备,指企业、事业单位所拥有或者控制的在空间上可以移位的经济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作为信托标的的动产设备,主要指具有市场价值、生产和盈利能力的生产资料。如交通、运输工具;各类设备、器具;原辅材料;企业的产品或商品等。

一.动产设备信托的功能与适用范围

一是为企业融通资金,提供信用担保。在动产买卖、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因租赁方或买受方资金不足、取得担保困难以及卖方或出租方对其资信状况、信用等级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动产所有人可以作为委托人,将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获得融资或信用担保,信托投资公司则利用自己在金融领域里的地位,发挥信息和管理上的优势,监督、控制承租方、买受方的经济行为,最大限度的降低委托人的商业风险,最终实现动产租赁与销售。这一信托品种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为动产设备的卖方或出租方提供信用担保,进而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二是处置闲置设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等行为,常导致仍具有生产能力的动产设备不适应新的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变现处理又难以取得满意的现金回报。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将上述闲置的动产设备按类组合,补充配套,开发功能,提升生产盈利能力,再进行出租或出售,即解决了动产所有人闲置资产的浪费,节约了维护、储存等管理费用,又能创造新的价值。这一信托品种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所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实现闲置动产设备和其它财产的相互调剂,互通有无。 (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编辑)

二.动产设备的租赁与买卖信托

动产设备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设备制造商、销售商,也可以是动产设备的最终用户,即承租人或买受人。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人。但在设备制造商、销售商需要融资的情况下,受益人是购买受益权证书的投资者。本文以设备制造商、销售商作为委托人为例,进行探讨。

1.租赁信托方式。动产设备所有人即销售商或制造商,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信托目的是通过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将动产设备租赁给用户(承租人),前者负责向用户分期收取动产设备的全部价款,以及因用户分期付款而发生的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利息。信托终止,信托投资公司收回动产设备,将动产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这种模式比较适用于那些科技含量高、自然寿命短、更新较快的动产设备。

租赁信托方式操作步骤。首先,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共同签订"动产设备信托总安排",规定租赁条件及信托合同、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作为办理本项信托业务的依据。第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动产设备租赁信托合同",规定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等主要条款。委托人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动产设备所有权转移手续,进行信托登记。受托人向委托人签发信托证书,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一般是委托人自己或者动产设备制造的投资人)签发受益权证书,受益人可以将该证书出售变现,达到融资以及初步增值目的,也可以长期持有,待机沽出,获得稳定收益。第三、受托人与承租人签订"动产设备租赁合同",将动产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扣除信托报酬及费用、税金后,受托人将余下的部分作为信托利益按规定分配给受益人。第四、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将动产设备交还受托人,此时信托终止,受托人将动产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一般为作为委托人的动产设备制造商或动产设备制造的投资人)。

2.出售信托方式。动产设备销售商、制造商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将动产设备向用户(动产设备买受人)出售,由于用户一次性付款存在现实困难,可以设计一个适当的信托期限,用户按约定交纳货款及利息。信托期限届满,信托投资公司收回动产设备的全部价款及利息,所有权转移给用户。信托投资公司以制造商、销售商及用户的商业信用为基础,再经过本身作为金融机构的信用增级,向社会公众或机构投资者出售信托受益权证书,为设备销售商、制造商融资,再通过向用户提供设备使用权,为其融物。这种模式适用于那些能耗和环保指标容易达标,经久耐用的大型机械设备。

出售信托方式操作要点。与租赁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买受人取代承租人的地位,设备制造商、销售商作为委托人,其信托目的是动产设备的出售,与受托人签订"动产设备出售信托合同"。受托人与买受人签订"动产设备买卖合同",重点约定分期付款方式、最终付款期限及动产设备所有权转移条件。动产出售信托与分期付款交易行为及融资租赁有显著区别。第一,分期付款方式,一开始就是对动产所有权的交易,在买卖合同生效时,买方就获得了动产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动产设备出售信托方式,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别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和买受人。第二,分期付款是由买方向卖方直接支付货款,双方交易行为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信用程度制约交易需求。第三,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形式,即以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形式为其融资,而动产设备出售信托,即可以向设备制造商、销售商融资,又可以向买受人融物。以上介绍的是信托投资公司保留动产设备所有权的常规做法,根据设备制造商、销售商以及买受人的不同要求,可以将动产设备的所有权在一开始就转移到买受人名下,但需以该设备提供抵押担保。还可以约定自买受人首次付款至付清全部款项止,动产设备处于信托投资公司与买受人按份共有的状态,信托财产的价值随买受人付款而减少,同时,买受人在信托标的物上的价值份额相应增加。受托人在设计信托证书和受益权证书时,应体现信托财产价值的这一变化过程,以便信托各方当事人以及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其他关系人正确行使权利。从原理上讲,信托受益权证书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应当是可流通、可出售的,这正是销售商、制造商实现融资的先决条件,动产设备信托的优势就在于,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投资公司参与这一经济活动,由其签发的信托受益权证书,其信用等级大大增强,因而,机构投资者才肯出资购买信托受益权证书。

3.租赁出售信托方式。这是根据销售商、制造商及动产设备用户不同需求设计的,兼采前两种方式的优点,经组合而成。委托人动产设备的信托目的,是在信托期限内,通过受托人将动产设备租赁给用户(承租人),受托人按期收取租金,信托届满,将动产设备的残值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用户(此时由承租人变为买受人)获得动产设备所有权。这种模式比较灵活,适用于承租人或买受人在项目开发初期资金紧张,后期市场前景看好的投资领域。

租赁出售信托方式操作要点。在不同的阶段,用户以不同的身份出现,租赁期间,用户是承租人,租赁期满,进行动产设备买卖时,用户是买受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动产设备租赁、出售信托合同",既约定租赁期间的租金,又约定动产设备的价格,委托人将动产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签发有关的权利证书。受托人与用户签订"动产设备租赁、买卖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动产设备价金及所有权转移条件。信托期间,动产设备所有权一直属于受托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信托终止,买受人付清价金后,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三.闲置动产设备信托

办理闲置动产设备所有权转移手续。闲置动产设备一般为固定资产,当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信托投资公司时,闲置动产设备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应办理财产所有权过户手续及信托登记手续。不同种类的动产,过户登记部门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应在交通管理部门,企业固定资产、大宗物资的过户登记手续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有资产的,还应将信托事项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闲置动产设备所有权转移的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向委托人签发信托证书,向受益人签发信托受益权证书。(/www.trustlaws.net/编辑)

确定闲置动产设备价值。闲置动产设备适当的价值是信托活动可行的条件和基础。委托人应提供该动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还应充分考虑闲置动产设备的质量现状、技术含量以及当时的重置价值,或者根据技术部门、价格中介机构的价值评估结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价值范围,作为出租或出售的依据。

确定租赁期限和租赁金额。通过已确定的闲置动产设备价值及其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其自然寿命,可以测算闲置动产设备的租赁金额及租赁期限,也可以拟定其销售价格。应注意的是租赁期限不应长于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不应长于闲置动产的剩余使用年限。上述期限均应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使用时限之内。租赁期限对于支付租金的时间长短及租赁金额的多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闲置动产设备租赁后的残值处理。信托期限届满,闲置动产设备仍然存在残余部分的价值,它是由该动产的技术进步含量、适用范围、预期使用前景、质量现状等因素决定。委托人有权选择继续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和运用;由信托公司折价变现,收回现金;按闲置动产设备在信托终止时的原状收回。操作步骤应在信托文件中具体规定。(trustlaws.net编辑)

闲置动产设备信托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要求。一是信托投资公司应具有设备管理专业人员,熟悉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与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设备市场相联系,成为设备维修市场、设备调剂市场、设备备品配件市场、设备租赁市场和设备资源技术信息市场等设备要素系统市场的主体;三是及时向委托人索取动产设备的主机、随机配件的品名、型号,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安全技术标准、保修单据等相关文件;四是谨防高污染、高能耗、技术落后的报废设备及严重影响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闲置设备充作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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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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