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3:34 当前栏目:违约责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案例:张某等人准备成立公司,从事混凝土搅拌业务。公司设立过程中,张某以公司名义从李某所在公司购买搅拌机一台,合同约定收货后两个月内付款,逾期不付款,应当承担货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某所在公司依约交付搅拌机。一个月后,张某等人的公司成立。两个月期满后,张某等设立的公司未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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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要求张某设立的公司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张某说,虽然公司已经收到并使用了设备,但公司设立时还没有主体资格,张某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咨询,能否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律师说法
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销售搅拌机合同,公司成立后,李某所在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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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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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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