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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障碍与风险 应有一个整体战略设计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5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市场障碍

  国开行以SPV身份去购买住房贷款的道路并不会一帆风顺。“目前,关键是如何把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个市场做起来”。殷剑峰对此有一定担心。

  原因在于,大量的住房抵押贷款集中在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手中,而它们对于流动性的要求远没有中小商业银行那么迫切。资料显示,国内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率普遍低于0.5%,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去年总体17%的不良资产率而言,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笔难得的巨额优质资产,因此他们出售这笔“肥肉”的动力明显不足。

  “所以国开行的MBS方案,计划开始先购买中小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并持有,以解决其流动性问题”。殷表示。

  从国外的经验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最发达的美国,由于其单一银行制——各个州立银行不允许跨州设立分支机构,所以其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能形成跨地域互补,在流动性的逼迫下,他们必须把这些贷款卖掉;另外,美国房贷市场抵押贷款利率以固定利率为主,不管利率是否调整,房贷利率十几年不变。对于贷款购房者来说,如果降息了,可以还掉贷款,再借低息贷款,于是利率浮动的风险都集中在商业银行,因此商业银行MBS动机强烈。

  与之相反,以浮动利率为主的、总分行体制下的英国,由于汇丰银行等四大银行处于垄断地位,尽管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MBS市场就是发展不起来。而目前中国的情况,与英国相似。这就构成了在中国搞MBS的市场障碍。

  制度障碍

  现行税法制度、外汇管理体制以及《合同法》等关于债权转让和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形成了对资产证券化的制约。

  比如,双重征税的问题,SPV本身是个空壳,仅仅是把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简单过手给投资者,但按照中国税收政策,SPV为买贷款而发债筹资,需要缴纳一次税;证券化之后出售,还需要再交一次税;而美国对SPV是不征税的。

  “SPV本身是要靠规模赢利的,如果对SPV征税,那它将没钱可赚”。据殷剑峰介绍:“目前,财政、税收部门对此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此外,住房抵押贷款中涉及很多借款人,所以有关债权转让通知和抵押变更登记的成本实际很高,这也涉及抵押贷款合约的标准化。”

  再有,对合约交易双方的监管,对贷款风险转移的评估包括监管方的评估、第三方信用评级,及信息披露要求都比较高,特别是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状况是否适合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在管理信用风险时,缺乏关键历史资料,比如这一类客户违约率、违约回收情况、违约率和违约回收率受宏观经济影响,等等。“这些都要打个问号,商业银行没底,评级机构更没底”!

  风险所在

  在国开行MBS开拓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风险——在住宅抵押贷款中隐含着利率风险、早偿风险(即提早还贷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利率风险。”殷剑峰认为。

  在购买并持有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国开行一方面靠利率浮动的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要承担利率的变动带来的成本变化风险;同时,国开行的另一资金来源——发行固定利率的抵押贷款债券,也对应很大的利率匹配的风险。只有国开行通过证券化把所收购的资产卖出后,才能把风险转移出去。

  其次是早偿风险。中国居民负债消费的欲望不强,提前偿付贷款可能提前切断所购贷款的现金流。这种风险也只能通过证券化把资产卖出时才能得以转移。

  “当然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国开行在MBS中如何解决自己遇到的这一系列风险,这是个问题;目前也涉及到产品的具体设计细节,包括在哪里交易、如何发行、风险如何处理等等。但总体而言,在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力量以及浮动的房贷利率的前提下,如何设计一套机制去激励他们愿意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实际牵涉到整个金融改革,中国政府是要构架一个全能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比如日本、德国)?还是发展充分竞争型的、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比如美国)?为此中国政府应有一个整体的战略设计。”殷尖锐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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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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