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46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一般说来,政府对企业年金进行征税,主要在以下三个环节进行:(1)缴费环节—企业和职工个人向年金计划缴费;(2)投资收益环节—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3)领取环节—退休职工从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具体来讲,政府在对企业年金征税时要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当企业雇主为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时,是否允许其将这笔缴费支出打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从而对这笔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是否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当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应对其征收所得税。 (3)当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要对他们的这笔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不同的财税政策源自于企业年金和公共年金之间不同的关系。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刺激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于政府来说,需要在刺激企业年金发展和减少财政损失之间寻求平衡点。(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一、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
如果用字母E代表免税,用字母T代表征税来表示政府在上述环节的课税情况,那么从理论上讲,这三个环节的税收待遇可以形成共2 即8种类型:TTT、EEE、EET、TEE、ETT、TTE、ETE、TET。(如:EET模式表示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以及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但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要进行课税;ETT模式表示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给予免税待遇,但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以及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进行课税。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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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8种类型中,EEE对企业年金在缴费、投资收益和待遇发放三个阶段给予税收全免的优惠,所以,实行这种企业年金财税政策,国家的税收损失最大,而雇员的年金水平最高。相反,TTT对企业年金在缴费、投资收益和待遇发放三个阶段全部实行征税,所以,在这种财税政策条件下,雇员的待遇水平最低。通常情况下,TTT的年金净值要比本金值(即缴费部分而非收益部分)低,除非投资回报率非常高,能够超过重复征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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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和待遇发放都不征税,只对投资收益部分征税,税收优惠程度仅次于EEE。相反,TET虽对投资收益免税,但由于对企业年金的本金部分重复征税,雇员的年金增值率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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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E、EET、ETE和ETT四种财税政策的共同特点是不重复征税。其中,TEE和EET只对企业年金的本金征税,而不对投资收益征税。前者在缴费阶段征税,可以称之为当期本金税;后者在待遇领取阶段征税,可以称之为延期本金税。TTE和ETT对企业年金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都征税,因而称之为综合税,前者是当期综合税,后者是延期综合税。显而易见,本金税的优惠程度超过综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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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计算,我们发现:在相同税率下,对于本金税EET和TEE来说,雇员领取的年金净值是相同的;对于综合税ETT和TTE来说,情况也是这样。也就是说,对于个人而言,如果税率相同,当期税和延期税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最后领取到的都是相同数额的年金。以EET和TEE为例,前者是在缴费阶段征税,后者是在待遇领取阶段征税,但雇员在退休后领取的年金净值都相同。然而比较这两种情况下的税收,我们发现,税收的现金流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这若干年里,可以认为原本在缴费阶段就能确定的税收额,在待遇领取阶段征收时本身也投资增值了。可以用下面的式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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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A(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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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认为,经过t年的投资运作,在待遇领取阶段征税时,由于税基变大,税收额随之增加。因此,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延税本身并不会造成税收损失,税收的现值是相等的,改变了的只是税收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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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TTE与ETT来说,道理也一样:由于纳税的时间不同,税收的现金流也不同,但从长期效果来看,年金净值和税收的现值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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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税收优惠程度越高,企业和个人建立补充年金的积极性越高,但是,一个合理的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评价标准应该是兼顾公平和效率。具体体现为:(1)既要鼓励企业年金发展,又要减少财政损失;(2)企业年金水平与公共年金水平之间能够整合,即二者之和不超过一定的目标替代率;(3)与其他税收政策保持一致,包括企业税、其他投资收益税、个人收入所得税等;(4)规定享有税收优惠必须满足的条件(比如覆盖范围、非歧视性、权益获得期限、领取方式等),以维护职工权益,防止滥用优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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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年金的税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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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分析,EEE的税收损失最大。同时,由于企业年金在本质上是有利于高薪雇员的,如果在企业年金的三个阶段都给予税收全免的优惠待遇,就相当于给予高薪雇员最多的税收补贴,从而违背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公平调节原则,存在着税收上的不公平。与此相反,TTT则在企业年金的三个阶段重复征税,实际上是一个通过税收阻碍和惩罚建立企业年金的措施。 ETE对企业年金的本金不征税,只对投资收益征税,从国家角度讲,税收损失较大,而且缺乏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TET对本金重复征税,在税收政策上有失公平,也不是鼓励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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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综合税(TTE和ETT)和本金税(TEE和EET)不重复征税,比较合理。综合税将养老储蓄看作是一种普通的商品和服务,当期综合税TTE与现实中的储畜产品的税收政策相同:一般个人储蓄是个人将税后的部分可支配收入用于储蓄;储蓄期间要缴纳收益税,如银行利息税等,而领取时不再纳税。因此,综合税的优惠程度不明显。当然,如果综合税的两个税率都比较低,也可以另当别论。如果将储蓄作为未来消费的手段,将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延期支付的劳动收入用于将来养老,那么,本金税(TEE和EET)是一种非常可取的政策,它能够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保持中性,并且与公共年金在性质上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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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由于个人收入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而个人在不同阶段的收入水平不同,因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一般来说,雇员退休后的收入比在职时的大部分时间里的收入要少,从而导致他们在年金领取阶段适用的边际税率比缴费阶段适用的边际税率要低,因此,延税政策可以使他们享受到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也就是说,在现实中,延期综合税和延期本金税的优惠程度要分别高于当期综合税和当期本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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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何种企业年金财税政策,除了按以上标准评价外,还需进行全面考虑和比较。尽管综合税的税收额高于本金税,但实行综合税时对投资收益征税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很难对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二是由于收益税一般是对名义收益征税,如果经济中存在着通货膨胀,个人收益就会受到很大影响。比如,假定投资的税前名义收益率为10%,当通货膨胀率为8%时,税前的实际收益率为2%。但是,如果按20%的税率征收投资收益税,则税后的名义收益率为8%。这样,在8%的通货膨胀率下,税后的实际收益率降为0%。如果通货膨胀率高于8%,税后的实际收益率就会为负值。也就是说,对投资收益征税,在遇到通货膨胀时会使得年金的贬值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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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完成征税任务的角度看,当期税要优于延期税。一是当期税能立即带来当期的税收,二是由于当期税一般是由雇主缴纳(包括为雇员代扣代缴部分),所以,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税收偷逃的比例,提高征收率。但是,即使不考虑延期税所带来的边际税率下降的好处,人们一般也认为延期税更有价值,因为延期税使后届政府较少受到前届政府在投资收益和待遇支付方面所做出的免税承诺的束缚,从而为将来调整税收政策留下空间。另外,相对于当期税的高征收比例而言,还可以换个角度来看延期税的征收比例问题:当整个企业年金市场发育成熟,各项监管措施到位,即使采取延期税政策,政府也有能力减少税收偷逃,实现税收目标。因此,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延期税本身并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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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年金财税政策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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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税政策来说,还存在着当期税收政策和延期税收政策之间的区别。如果税率不变,那么,与当期税收相比,延期税收的影响主要是改变了税收的现金流。在实行延期税收的开始阶段,政府的财政压力会大些,但随着企业年金制度逐步成熟,年金待遇开始发放,税收收入就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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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现实中,由于课税对象和税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雇员退休后的边际税率将会下降,从而使延期税比当期税的财政损失要大,但更有利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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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国家财政损失的部分就是雇员未来养老金增加的部分。这部分财政损失并不是社会福利的真正损失,而是财政对企业年金的隐性转移支付,并最终转化为雇员退休待遇的增加。其次,从养老的角度看,国家应该鼓励个人在其生命周期内合理地分配收入,即减少当期消费,用于未来养老消费。在公共年金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雇员应有途径得到补充年金,而要发展企业年金,就必须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第三,从政府的责任看,随着人口老龄化,在职缴费人口日益减少,而退休领取待遇人口不断增加,公共年金必将面临着非常大的支付压力。为了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将政府责任适当转移到企业和个人,就应对企业年金(同时个人养老储蓄)给予与公共年金相类似的优惠政策。第四,鼓励发展企业年金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企业年金基金本身是一项长期的储蓄基金。尽管一些研究表明,由于企业年金会对私人储蓄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因而企业年金对提高国民储蓄率的总体效果并不明确,但作为一种优质的长期投资资金,企业年金基金将提高资本形成的效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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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看,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所导致的财政损失,实际上可以通过政府减少对公共年金的支出和责任来获得平衡。退一步讲,如果保证财政收支平衡是政府既定的财政目标,那么,因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而造成的财政收入减少,还可以通过调整税收结构、开征新的税种或提高税率等方式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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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我国企业年金征税模式的政策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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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面的模式分析以及国际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实践来看, 我国今后对企业年金计划应实行EET 征税模式,但同时也应当规定企业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的限额。首先,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亟须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和鼓励, 只有通过税收优惠这种利益的驱动,才能“诱导”企业积极地举办这种自愿性的补充养老金计划。从国际经验来看,没有哪个国家政府不提供税收优惠而企业年金计划能得到很大发展的。其次,在强调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 企业年金计划的税制设计与公共养老金计划应当保持一致。当然这并不表示二者的税制应完全相同,而只是强调,在制定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时,需要参照政府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二者的政策不能相差太远。第三,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要贯彻量力而行的原则。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给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不能不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国家可以通过财政加大向金融机构发行国债的力度,以及扩大传统税种的征税范围或开征新税种等方式来开辟新的财源,以弥补税收收入的损失。最后,应加大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财税监管。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财税监管制度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同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建立有机平衡的必要环节。只制定出设计完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缺乏监督、管理、实施和执行这一政策的制度和措施,那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是一纸空文,而且还势必导致偷税、漏税、骗税、私自挪用企业年金资产等腐败现象的蔓延和泛滥,而最终导致企业年金制度的失败。通过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年度披露和报告制度及信息网络以及建立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财税情况进行稽查的制度是促进我国企业年金良好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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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政府来讲,采取什么样的财税政策事实上就是如何在刺激企业年金和减少财政损失之间寻找平衡点的问题。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历史不长,我们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加强年金领域的法制建设,调和好企业年金和公共养老金、个人储蓄养老金之间的关系,构建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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