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买卖合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0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经济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买卖是指实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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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在合同法之前的原经济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买卖合同的概念,而是规定了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两个概念相比,虽然具有基本内容上的相同性,但同时也具有很大区别。从文字上讲,“购销”就是“买卖”的另一种称谓。从法律概念上讲,购销合同也是关于买卖的合同,二者在基本内容上具有重合性。但具体地分析,这两个概念还具有很大差别:(1)主体方面的差别。购销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主体参与,如企业、公司、农户及一些特定的个人;对一些具体领域的购销合同,还要求其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买卖合同则一般对主体身份没有特别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参与。(2)合同内容方面的差别。传统的购销合同,通常只限定于农副产品买卖和工矿产品买卖等领域,其他领域一般不适用。买卖合同则适用于一切经济活动领域,没有内容的限制。(3)职能作用方面的差别。传统的购销合同制度是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把买卖划分成一般的买卖和农副产品、工矿产品等重大经济活动领域的买卖,通过依法规范这些重要经济活动领域的买卖,实现对这些买卖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而对其他的买卖活动,则不予干预。合同法取消了购销合同的称谓,建立起了统一的买卖合同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建立统一市场运作机制的需要,采取同一标准规范各种买卖活动的产物。因此,合同法所确立的买卖合同制度,是对传统购销合同制度的重大发展,为建立起完整、科学的买卖合同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
从整体上看,合同法第9章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继承了原经济合同法中购销合同的规定和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债权制度的规定,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具休明确的界定,对违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出卖人所负有的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和质量标准交货以及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等方面的义务,明确规定了买受人所负有的按照约定检验标的物、支付货款等项义务。
2.明确确定了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它在第148条规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规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权属的瑕疵担保责任。
3.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
它在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前,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4.完善了标的物检验期限制度
它在第157、第158条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和未约定检验期限时所涉及到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
5.规定了分期交付标的物和分期付款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第166、167条)。
6.规定了试用买卖合同制度(第170、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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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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