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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合同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4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有偿合同的参照适用】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条文解读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含义。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合弼与无偿合同两类,对价即对待给付,可以理解为对方向己方支付的相当代价。通俗来讲,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时必须向对方支付一定代价的合同,为有偿合同,反之,即为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中以买卖合同最为典型,无偿合同中以赠与合同最为典型。

    买卖合同规定的参照效力。在有偿合同之中,以买卖合同最为典型、最为重要,《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与其他有偿合同的规定相比,也最为完整详细,并符合有偿合同的共性。为删繁就简,对其他有偿合同法律不再作与买卖合同同等的细致规定,而是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四十五条

典型合同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渐杭商终字第329号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与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亭人之间所签虽为承揽合同,合同法对承揽合癣的质量异议期未作规定,但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羌规定”,根据该规定,国鼎公司有权在收到标的物之目起两年内向水匣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合同约定的交货时fpl2007725,尽管双方当事人对实际交货时间存在争议,但均未有充分依据证明各自的主张,交货间可依照约定确定为2007725,而国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096l5日,未超过两年,且双方当事人对质量保证期未作明确约定,故国鼎公司的质量异议未超过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I条文解读】

  互易合同的含义。互易合同是当事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三方以上,如三角互换。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标的物转移交付对方的义务。因此,互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互易合同的特点。互易合同与买卖合同都是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不同之处在互易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须价金的支付。但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不等价的互易,互易后尚有差额,整方可以金钱向对方补足,此种金钱为互易中的补足金。附补足金的互易实为互易与买卖的混合,补足金部分应当参照买卖合同中价款支付的规定进行。

典型合同案例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l济中民一终宇第21号张大壮与郭平定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查明,张大壮个体经营粮油店,郭平定个体经营面粉厂,双方在2004年至2009年间存在业务往来。最方的变异习惯是:张大壮用小麦向郭平定换面粉,每100斤小麦换80斤面粉、20斤麸,张大壮支付4元加工费。200923,双方对业务情况进行结算,郭平定给张大壮出具一份存面麸条,载明:“大壮存面二粉48斤、80袋存麸498斤存袋220条,折敖66元大壮欠加工费1500元。郭平定09 2 3号”。之后,双方未再进行交易。庭审中,张大壮另提供一份郭平定于20051119出具的存麸条,称该存麸条未参与结算,要求郭平定给付其麸14834斤。郭早定称该存款巴结算过,拒绝再次支付。法院认为,张大壮、郭平定按一定的交易习惯进行商品互易,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00923e,双方进行结算,郭平定戈张大壮面粉(二等粉)384斤、麸498斤、面袋款66元,张大壮炙郫平定加工费1500元,最方对谈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张大壮依据郭平定于20051119给其出具的存麸条,要求郭平定给付麸14834斤,郭平定不同意支付,法院认为,张大壮、郭平定多年来连续发生业务,双方均持有大量的业务往来凭证,双方于200923日进行结算.即是对之前往来业务的汇总和清算,应以结算结果作为藏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从郭平定提供的证据看,最方在结算后并未对之前的往来凭证进行集中销毁,而仍由各自持有,现张大壮以结算前的凭证向郭平定主张权利,并祢仅谖份凭证来参与结算,理由不能成立,张大壮要求郭平定给付其麸14834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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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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