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的地点价款支付的时间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2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六十条【价款支付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变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合同法条文解读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彀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关联法规l

    《合同法》笫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价款支付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合同法条文解读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同时支付价款,也就是俗称的“一手空钱、一手交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买卖双方在嗣后诉讼中就价款支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发生争议时,是否以本条所规定的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时作为起算点存在争议。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典型合同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浙杭商终字第482号陈如军与杭州杭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是200867签订的《协议书》项下的余教3万元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1《协议书》第五条约定5%的价款在试桩后支付,但如何试桩以及试柱期限等双方井未约定,该付敖期限视为约宝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合同签订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据此可以认定买受八陈如军应当在提取货物时一并向出卖人杭盛公司支付垂部货款。2双方约定的“试桩”实质是对货物的检验,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陈如军对此也予以认可。因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收取货物后及时进行检验是买受人的义务,陈如军作为买受人息于履行验收义务而导致余款未能及时清偿,有违诚信原则。现杭盛公司向其主张权利,并无不当。该付款条件已成就,上诉人陈如军应当履行清偿义务。3合同项下总货款金额为35万元,货款的5%17500元,另外95%的货款最方已明确约定应当在提取货物时支付,然,陈如军亦未能履约,故对履行期限约定明确的部分,陈如军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合同法条文解读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买受人可以接收出卖人多交的部分,并应当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价格计算多交部分的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时的价格。当然,买受人也有权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但关于买受人应于何时支付其接收的多交部分标的物价款的问题仍不明确,实践中可能发生争议。

    《买卖合同解释》第六条对本条规定作了较大补充,须特别关注。

关联法规 

    《买卖合同解释》第六条

典型合同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邦民二终宇第1464号河南天和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与杨增田买窦台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上诉人天和公司与被上诉人橱增田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杨增田按约定将标的物卫生材料包装纸箱交付上诉人天和公司后,最和公司出具八库单8份,天和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就。天和公司上诉虽称被上诉^没有按照其要求的数量制作,多做的箱子系强行送到无和公司,但杨增田如果多交纸箱,天和公司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天和公司接收多变部分的,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竹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濂中法民二终宇第498号深圳市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昌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富某公可超出台阿计划鼓量的部分送赏是否适用原台同的约定。经查,《漾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混凝土及原材料货款按照实际数量计算,亦约定混凝土数量按需方通知为准。由于珠海昌某公司承建的涉案项目所用混凝土全部由富某公司供应,工程所用混凝土显然不能在工程施工前精确确定,因而合同约定具体数量以需方通知为准符合客观实际。由此可知,合同约定的交易混凝土的数量应为暂定数量,具体交易数量应以双方的实际交易量来计算。若实际交易数量超出合同所列明的数量,只要所超部分混凝土亦为该工程项目所用,仍然应当适用本台同的约定。原审法院认为超出约定数量部分混凝土交易不曼谤合同约束,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富某公司称超出合同计划数量的部分送货适用愿合同约定的上诉理由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青民二商终宇第23号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恒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最方均直接约履行,虽然合同约定的贷款总额为303159元,阻被上诉人向上诉^的实际供赀鼓量超出了合周约定,且上诉人既对送货单载明的货物数量无异议,也认可实际牧到7所有货物,教上诉人应按其实际收到货物数量向被上诉人支付贷款。现上诉^无法将台同约定的货暂与超出台同数量所供的货物分辨归类,敌对双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超出合同约定数量货物的价格,一审按与合同约定的同类同规格货物相同的价格计算货敖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民法院( 2009)浙杭商终宇第108号杭州伟德仕服装有限公司与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台同纠纷上诉案:

    至于集嘉公司向伟德仕公司交付了超出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伟德仕公司实际已接收了该批货物,并没有拒绝,之后也未提出异议,应认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进行了变更,伟德仕公司在收货后3个月且已交付了成表后才提出退货要求,该退货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zo05)沪一中民四(商J终宇第115号上海玉鼎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泰锋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洼》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八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麦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现玉鼎公司接收7泰锋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则应当向秦锋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敖。玉鼎公司上诉称多交货部分是泰锋公司因质量问题的朴料,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玉鼎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玉鼎公司提出200471目其向奉锋公司发出传真,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朴料;2004715双方进行传真往来,泰锋公司确认有质量问题。隶锋公司否认收到玉鼎公司200471的传真,则玉鼎公司应当以其他的证据来印证其主张的事实。2004715的传真件中,显示不出收发传真的号码,同时日期显示是2002年,因此该传真件欠缺必要的形式要求,亦不能证明玉鼎公司主张的成立。同时,在玉鼎公司2004714发给豪锋公司的传真中,玉鼎公司确认收到泰锋公司相应数量的货物,而未提出其中存在补料。因此,玉鼎公司认为泰锋岱司多交货部分是目质量问题而补料的上诉理由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呆信。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ymht/maimaihetong/5730.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