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价款支付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2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百五十九条【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务第二项的规定。
合同法条文解读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价。有时合同并未真接约定价款的金额,而是约定价款的计算方法,如果该方法清晰明确,同样属于对价款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价款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另外,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关联法规l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价格法》第十八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典型合同案例l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 )鹤民一终宇第357号魏迎新与赵守伟买卖台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2003年,赵守伟多次向魏迎新工地运送石料,魏迎斯的工作人员出具了证明紊,赵守伟与魏迎新之间形成7买卖合同羌系,赵守伟依约向魏迎新运送石料,魏迎新应依据证明条中载明的石料数量支仲价赦。关于上进证明荣中有两张未约定单价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货物价赦约定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结合2003年相关石料曲市场价,赵守伟请求的石料单价与市场价基本相符,赵守伟要求魏迎新支付石料敖10856 5元,囤涉雍石料价款总额为12412 2元,扣除巳付3000元,下欠9412 2元,故对此予以支持,超额部分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民法院( 2011)南民二终宇第659号李佳佳等与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雁买卖台茼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台同,乾元公司的收据上,仅有面积、位置及收赦数额,没有单价,现双方为价格问题各执一词。因此本案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约定不明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一杂规定,台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赦、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扑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差奈赦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著第二项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中,房地产买卖不执行政府定价,也币执行政府指导价,自然应当按照履行地,即南阳市当时的市场价格履行,由于乾元公司没有提供同期的售房合同证明当时的价格,上诉人李佳佳等提供的相邻的且日期相近的靳玲莉的合同价7182元/平方米应作为本案的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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