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孽息的归属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2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孽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辈息,归买受人所有。
合同法条文解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而孽息之产生与物的占有人的照料关系密切,故本条规定标的物的孽息归属,亦自交付时起转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孳息是原物的对称,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孽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指侬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革息,一般为天然孽息。但如果买卖的不是通常的货物,则也有可能涉及法定孽息,如买卖正在出租的房屋。
典型合同案例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佛中法民五终宇第486号昊家森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租赁台同纠纷上诉案:
吴家森向佛山市新威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取得涉寨房屋后,虽来到有关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该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但其买卖房屋巳由卖方实际交付给是家森,井由吴家森实际取得、管理和控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惠,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患,归买受人所有。故吴家森取得涉案房产后,对该房屋产生的租金享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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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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