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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2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厦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法条文解读

  招标投标买卖的含义。招标投标买卖指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招标投标买卖法律关系中的出卖人又称为招标人,买受人叉称为投标人l竟买人、中标人。招标投标除可作为一种特殊买卖形式外,还适用于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服务等合同的订立。

  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及合同法效力。招标投标买卖可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步骤。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栎邀请书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咨询专业合同律师 更多合同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zylsw.net/

  招标投标买卖的法律渊源。规范招标投标买卖的主要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典型合同案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昆民四终宇第665号云南盒中电气有限公司与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金中公司与盐化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鼠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均有与本案争议问题的相关约定,如《采购合同》第2 8约定:“合同总价:包含7乙方(金中公司)提供的所有内容: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材料及配套设备的采购费、机械加工费、到指定交货地点落地前的运输费、技术服务费、保证期限内的缺陷修复费用、管理费以及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直到最终验收时为止的所有相差费用。”第5 4条:“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合同中规定的供货范围内的图纸、文件和技术资料,若碗需更改,则必须经甲方(盐化公司)代表书面签字同意,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盐化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亦对供货范围特别说明:卖方(金中公司)提供的整套装置应当完垂满足买方(盐化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要求,买方不再承担增减卖方提供的装置系统中的其他附件,对于礴于墼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时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或数目不足,卖方仍额在执行合同时补足等等。因此,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说明可以看出,盘中公司在竟标虬及中标后签订协议时应当对所供货物以及安装、调试等有7较为充分、详细的了解,对合同中所应当承担的风险也应当有所知晓,故金中公司主张属于合同外的货物价款从双方的举证来看无法予以具体区分;其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案中,金中公司属于履行义务一方,对其主张的新增加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金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费用属于新增部分,不在合同约定的价款范围之内,同时又不申请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故上诉人盎中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咨询专业合同律师 更多合同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zylsw.net/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0)渝五中法民终宇第968号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声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有线网络公司称,重庆岳声宽带公司与重庆广电网络忠县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固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定,且超过7分公司经营范围及民事能力,应为无效合同。即使合同有效,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还教计划书不应采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计算违约金。请求驳回重庆宏声宽带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重庆广电网络忠县分公司与重庆宏声宽带岱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最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该合同的签订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但《招投标法》中对此行为的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不必然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重庆有线网络公司与重庆广电网络忠县分公司也未出示其他充分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椐,因此该购销合同应系合法有效。重庆宏声宽带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重庆广电网络忠县分公司提供了电缆,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敖。重庆广电网络忠县分公司与重庆宏声宽带公司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是双方就付款方式进行的新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重庆广电网络忠县分公司应按约付清贷款,拒不支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固重庆广电网络忠县分公司系重庆有线网络公司下属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重有线网络公司承担。咨询专业合同律师 更多合同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zylsw.net/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三』等,依照有关法律、

条【拍卖】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度拍卖程序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法条文解读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公告系要约邀请,竞买人应价系要约,拍卖师落槌系承诺。规范拍卖这种特殊形式买卖的主要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典型合同案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I 2011}安民三终宇第30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等与王爱生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农行安阳分行、农行林州市吏行对其委托拍卖的案涉门面房由王爱生竞买,并巳空都付清价敖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依约将案涉门面房合法交付于王爱生,且认可该门面房长期由韩跃东实际占有的事实,原审法院依据王爱生与河南中原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判令作为委托人的农行安阳分行、农行林州市支行履行交付义务,合法有据。农行安阳分行、农行林州市支行上诉称原审法院未通知韩跃东参加诉讼,导致寨件重要事实未查清,判袭结果错误。因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农行安阳分行、农行林州市支衍上诉称其不是司法机关、无法对案外^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实际履行法院判决的问题。是不是司法机关,能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是合同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定理由,法院判决如何履行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农行安阳分行、农行林州市支行二审麈审时称其巳另案对韩跃东提起诉讼,也是对该问题的印证。但就其另案起诉,请求中止丰案的审理,因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咨询专业合同律师 更多合同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zylsw.net/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益法民二终字第45号益阳三和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永盘公司委托三湘公司拍卖资森大厦前,已就变更一楼大厅用途及面积报告有关单位,在拍卖时的特别事项告知书中,明确告知7拍卖标的物建筑面积为4922 45平方米,三和公司对资森大厦的现状也是明知的。对三和公司上诉提出的要求承鑫公司和三湘公司将拍卖标的物产权面积恢复为5006 57平方米,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资森大厦是否存在消防验收的瑕疵,根据三和公司一审提供的2002619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合本院到益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7解到的情况,原益阳市术材总公司名下的资森大厦确因未经消防机构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3万元。至今,未见到资森大厦完整的消防验收审批资料。但是,曰资森大厦系永盎公司从原益阳市术材总公司购买,益阳市木材总公司现已破产终结,永鑫公司亦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由永鑫公司办理资森大厦的消防验收手续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丰皋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标的物资森大厦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过户至三和公司名下,永鑫公司作为房屋出卖^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资森大厦缺乏消防验收手续并来影响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另外,各方在拍卖合同中已经明确,资森大厦的房屋以现状拍卖,资森大厦存在消防验收的瑕疵在拍卖前

已经存在,三和公司在此情况下参与拍卖,应视为接受该瑕疵。综合本院调查的情况,对三和公司上诉提出的要求永鑫公司和三湘公司负责办理资森大厦的消防验收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的请求,丰院不予支持。三和公司另提出从原审反诉之日起,如因资森大厦未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再被行政处罚而给其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先,由永盎公司和三湘公司承担的请求,因该请求所提条件并未成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在目前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三和公司应当付清余炙拍卖标的价敖484057元,对三和公司提出的暂缓支付房款及佣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I】平民三终宇第223号马志刚等与河南省宝财拍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中*路中段西曙光街北底商楼地下室经河南省宝财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于2006413被马志剐以108万元竟买成交。园该房产拍卖成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36 26平方米,一审法院按照减少的面积退还差额判块不妥,目面积减少而导致该房产商业价值降低的数额应阻鉴定机构的计算方法,以马志刚购买该房时的房价计算损失较为合理,该损失为174800元。由于该房产马志刚已经占有、使用,并巳办理房产证,故马志刚要求农信社给其办理交接手续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农信社应当知道拍卖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故其上诉称自身不存在过错的理由币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咨询专业合同律师 更多合同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zylsw.net/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I 2,010)驻民三终字第287号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市雪松路支行与裴重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首先,农行雪松路支行委托驻马店市鹏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豫Q09266号本田雅阁轿车,裴雷以15万元贿得,并签订资产拍卖成交确认书,裴雷与农行雪松路支行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其次,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不是侵权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裴雷购暑农行雪松路支行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认定,该车辆合格讧系伪造,不能办理机动车检验等业务,意味精该车辆币具备使用功能和运输功能,该车不符合质量要求。作为出卖人的农行雪松路支行出售的车辆有瑕疵,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裴雷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裴冒作为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敖。合同解除后,依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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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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