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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2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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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买卖的含义。试用买卖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生效条件)的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只有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才生效,买受人的认可与否应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试用期间的确定。买卖双方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应确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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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六十一备

    《买卖台同解释》第四十二争、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试用标的物的认可】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条文解读

  买受人的认可权。试用买卖的买受入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这是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和试用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认可的形式。按一般民法理论,认可的形式可为明示,办可为默示。明示的认可可以是口头舶,也可以是书面的,参照《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买受人认可标舶物的口头或书面的通知,应于试用期间内到达出卖人。默示的认可,如买受人支付部分价款、买受人出卖、出租标的物、买受人于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等。根据本条规定,买受人试用期间届满时,其“单纯的沉默”,亦视为购买之意思表示。  试用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情况下,试用期间,买受人即已占有标的物,其一旦认可标的物,则买卖合同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同时转移至买受人名下。另外,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占有试用标的物的期间,须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标的物若在买受人占有试用期间毁损、灭失,其须向出卖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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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买卖台同解释》第四十一奇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谊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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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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