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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通知时间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2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五十八条【异议通知时间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戎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谊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f条文解读J

    异议通知。买受人通过对标的物的检验,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一方面标的物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向出卖人发出

异议通知。

    约定检验期间。当事人如果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就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未约定检验期间。对于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所谓“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两年的最长异议通知时间。由于买卖标的物的某些瑕疵较为隐蔽,买受人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发现,此种情况下仍应保护其利益,但卫不能让买卖法律关系过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况,故本条规定了两年的最长异议通知时间。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作了约定,如某种槟榔在标识中注明保质期60天,就应当认为,这构成了当事人对最长的异议通知时间的约定,这时就不适用本条最长异议通知期间的规定。同时,“两年”是晟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未按时作出异议通知的后果。买受人如果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时起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依用法律规定,就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符合约定,即从法律上认定买受人认可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故意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属于一种欺诈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应当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故本条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异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关联法规】

    《买窦合同解释》第十七条

典型合同案例    河南省新多市中级人民法院I 2012}新中民二终字第20号武汉新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环字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局纠纷上诉案:

    新未来公司上诉称货物有质量问题,并巳及时通知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答复先把货物退回或荨下一次解决,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其也未提出反诉和质量鉴定申请。且根据合同约定,新未来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30日内,新未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过质量异议,应视为货物质量合格。综上,新未来公司的上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446号重庆市云阳县联合焦燃厂与奉节县益兴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台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诉辩最方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既未约定检验期间,又来约定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焦媒厂是在益*公司2001422最后一次供货后、益兴公司200668起诉主张下戈贷敖后,同年1018日才起诉益兴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所供货物数量不符台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将厚合同约定进行7变更。但焦煤厂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货物后固质量问题通知过益兴公司,又耒向法院申请委托中舟机构对益兴公司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台合同约定进行鉴定,没有提供要求益兴公司按照台闻约定继续供货益兴公司拒绝供货或者不能供货的证据,来提供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巳将合同约定变更为货到合格使用后付款的证据,且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异议期。故焦煤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l 2010】柳市民二终宇第106号万向钱湘(桂林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钢都钢管有限公司买窦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供应的45号钢材提出异议是否超过期限的问题。首先,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看,震方已经约定了对钢材材质方面有异议的,上诉人应当在收费后七日内提出,而本集中上诉人对45号钢材的质量异议却超出了对方约定的异议期。其次,从上诉人在2008108给被上诉人发出的函件中以及

双方在20081230日达成的处理协议中,也明确了35号钢材内部发生裂纹属于钢管材质问题,从这两点看,上诉人提出的45号钢的内部裂纹问题,应当属于钢材的材质问题,而上诉人在收货逾六个月后,才向被上诉人提出质量问题,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应当视为该批钢材质量符合赢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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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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