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收货后的检验期间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2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百五十七条【收货后的检验期间】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A时检验。
条文解读
梭验期间的含义。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须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流转。为使买受人能够正常地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出卖人有提供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相应技术资料的义务。
检验期间的调整。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若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关联法规1
《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典型合同案例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浙湖商终字第308号山西汇镪磁性材料制有限公司与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升华公司与汇镪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该份合同第四条对产品的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伴了约定,要求货到汇镪公司三天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即办理入库手续,超期限验收为验收合格并已入库。根据此条规定,汇镪公司应在收到货物的三天内完成验收,验收后若升华公司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理应由升华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本案的货物,汇镪公司不仅来在收到货物的三天内提出质量异议,且巳全部进行了加工,并将加工后的产品供给了其他单位,汇镪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对升华公司的产品质量是认可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9 ) -中民终宇弟15683号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升发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关于质量异议期间的问题,出库单的作用主要是针对货物的数量、外观保护的确认,瑞升发公司在与奥普科星公司交接货物时使用其单方印制的出库单,在其中规定质量异议期,并不具备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和效力,故出库单备注栏内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对奥普科里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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