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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2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五十五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解读】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本条所规定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既包括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或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的情形,也包括通过《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等法律规定确定质量要求的情形。

  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吾

典型合同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民=终字第00089号上海天置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等与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根据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检验鉴定结论,天置机械公司现场配置的赢效浓缩器规格不符合其投标文件和合同SN - 2000的要求,实际技术参数也不满足SJG - 1600规格的要求。多功能提取罐所用的部分材料的材质不满足CMP对药品装备材料的要求。提取液贮罐、各粪酒精储罐和回收塔罐体材料的厚度不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法院认为,固投标文件是最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故从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作出的检验结论,可以认定天置机械公司生产的提取罐、双效浓缩器、酒精回收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天置机械公司应当更换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取罐、双效浓缩器、酒精回收塔。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合同法条文解读

  标的物包装方式的确定。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叉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有时质量标准的一部分即可能通过包装来体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当事人就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究竟何为“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则需根据具体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作出判断。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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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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