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要求不明的处理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2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百五十四条【质量要求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合同法条文解读
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一奈、第六十二务
典型合同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9) -中民终宇第8460号北京金锐光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明光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台同纠纷上诉案:
二审法院认为,盎锐光公司与明光星公司虽然未签订书画的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存在买卖钢材的行为,故双方当事人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实际履行中,明光星公司提供了货物,叠锐光公司支付了对价,故双方的买卖交易行为已完全履行。现金锐光公司认为明光星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台国家标准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院认为,经北京高校强度检测所检测,明光星公司提供的45#圆钢材料元素含量基本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故盎锐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来信。虽然明光星公司提供的45#圆钢的冲击韧性仅为标准的19. 2%,但是金锐光岱司在购买时并末对45#圆钢材质的力学性质、冲击韧性等向明光星公司明确提出要求,盎锐光公司以此材料加工零件出现裂纹情况及产生的损失,与明光星公司无关,因此金锐光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井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859号傅晶等与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台回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系争液晶电视机属于平板电视机,其屏幕可视尺寸至夸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生产厂家飞利浦公司在生产涉寨型号tj电视机时,巳将谪产品的技术参数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获准许,可以认定其相关的参数指标符合通常标准。现傅晶、卢宏斌购买的系争藏晶电视机屏幕可视对角线尺寸同飞利浦公司报备案的尺寸一致,未见该电视机有明显瑕疵之处,以致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故傅晶、卢宏斌要求调换系争飞利浦32英寸液晶电视机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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