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其担保的样品相符吗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0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有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通过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即标的物的品质与货样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这叫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要求有样品存在,而且样品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并且,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凭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出卖人先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进行的是凭样品买卖,则双方不成立凭样品买卖。所以,按照商店中摆列商品购物不属于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与样品的质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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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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