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内容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l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合同法条文解读
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在上述八种条款之外,再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避免履行过程中就上述条款发生不必要的争议。本条是提示性条款(条文用语系“可以”括,并非“应当”包括),若未对包装方式等条款作出约定,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在买卖合同对上述条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包装、检验、结算等条款与数量、质量、价款及其等条款之间的联系。
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叉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又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检验是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结算是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主款项往来而进行的清算和了结;主要分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合同文本使用多种文字的,需要明确以何种文本为准。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典型案倒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穗中法民二终宇第1647号广东灞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可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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