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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律师解读合同法买卖合同的定义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条文解读

  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台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即价金、金钱)的合同,实践中也常冠以“购销台同”、“销售合同”、“转让合同”等名称。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两方当事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销售方、出售方、经营者;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购货方、购买方、消费者。买卖合同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因此不同于无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买卖合同需由买方支付价款,因此也不同于无需支付价款的互易合同、赠与合同。

  标的物的范围。本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中,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未采用“转移/转让财产权”、“转移/转让财产”或“转让权利”的表述,因此从本条规定的字面理解,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民法上的“物”,按照《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民法上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接通恪讲法,可将动产大致理解为货物,不动产大致理解为房地产),所以本章规定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不包括知识产权、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权利。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其他财产权利的买卖、转让合同也参照适用本章规定。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信息产品,也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

  买卖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法》并未规定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因此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某些特定类型的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就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顺序。特定类型的买卖合同,应先适用关于此类买卖的特别法,然后适用《合同法》本章的规定,如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特别法的规定,然后适用本章规定。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奉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扣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典型合同案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昆民四终字第238号周正华与昆明广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爱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立法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中的“标的物”仅指物,并不包括其他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对买卖合同是从狭义的角度进行的规定,即买卖的标的只能是物,而不包括权利。因此买卖合同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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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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