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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问题拒收或解除合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质量问题拒收或解除合同】目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爱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要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条文解读

    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或者解除买卖合同,货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这里的“接受”指的是买受人对货物的认可,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之后,买受人仍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九十四务

典型合同案例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 0)渝二中法民终宇第405号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等与章选英等买卖台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吴波、李选英所购汽车在前期的磨合使用中,且也是在该车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T质量上的瑕疵,经过出卖方重庆市万州医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指定的万州振亚东风车服务站多次维修和更换零部件,都未能达到安全行驶曲效果。该汽车在保修期内经过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维修站数次进行维修后,仍不能投入正常使用及达到厚装车型的台格标准,同时也不能实现购车人的购车目的,现购车八请求退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上诉中称:本案一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争执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更谈不上不能实现合同之目的。一是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信函内容可证,证明该汽车有问题。二是经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指定,该汽车去东风汽车售后服务站修理过数次后,仍遮不到厚装标准。同时,本案中关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据应该由销售方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的销售方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出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基于上进事实,足以证明重庆市万州区华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售给李选英、吴玻的汽车,是一辆属于有瑕疵的车辆,通过数次修理、更换零部件后仍达不到原装效果和安全上路行驶,并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了损失。销售者对此应当返还车辆价款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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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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