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保留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条文解读

    所有权保留条款系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通常情况下,标的物一经交付,所有权即转移至买受人名下,但本条规定提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所有权保留的特别约定,即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之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可以免去在出卖人巳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可能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害。比如某买卖台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即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前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后人民法院受理对买受人的破产申请,此时出卖人仍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巳交付买受人的合同标的物,该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纳入买受人破产财产的范围。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可认为实质系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变动(物权行为)设定了生效条件,即买受人履行价款支付或其他义务系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所有权保留与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并不意味着买方违约时,卖方只能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行使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回权是卖方的权利,卖方电可以主张买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买卖合同解释》第三十四条将本条适用范围限缩解释为动产买卖合同,另《买卖合同解释》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亦涉及所有权保留,详见本书对相应条文的解读。

【关联法规1

    《企业破产规定》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垒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轴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宰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谊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典型合同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6)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95号无锡路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臻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台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客来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虽然销售合同中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格式条款,但该条款并未免除被上诉人方责任或加重、限制上诉人方责任,且双方在本案系争合同前后签订多份合同中均包含这一条款,上诉^明知有此规定,故该条款应为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后末付清货款,被上诉人按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上诉人退还束付款部分的货物并无不当,如不能

退还的,应予赔偿价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9) -中民终字第1880号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嘉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台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关于东方嘉华公司未行使所有权保留,收回钢材的问题。第一,所有权的保留是在买受人收货而来支付贷款的情形下,出卖人基于对货物仍然享有所有权的约定而对买受人所收货物的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一种限制,与出卖人在买爱人违约的情况下是否收回货物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杂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是为保护守约的货物出卖^的一种规定,而不是为保护违约方而规定的。东方嘉华公司未行使,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均不能影响港源公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四Il终字第1524号上海鸿得利机械设备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建工(集团l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就鸿得利公司与遵义建工集团厦门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处理一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特别是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双方交易安全,是对付款提供的担保,作为出售方的鸿得利公司有权选择取回货物或是要求买八方遵义建工集团厦门分岱司付清条款。而事实上,现在遵义建工集团厦门分公司已支付超过一半的贷款;故鸿得利公司现要求遵义建工集团厦门分公司偿清欠款并无干当,应子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7) -中民终字第10256号北京巧尔曼制表有限公司与北京博雄世纪商贸中亡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涉案旮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但博维中心在起诉时要求巧尔曼公司支付台同款,未要求巧尔曼公司返还全套系统,且自博维中心为巧术曼公司安装该系统至今已遍一年,敏巧尔曼//\司应将合同敖支付博维中心。巧尔曼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系统的所有权仍为博维中心所有,博维中心停止服务后无权要求其支付幕统费用,并同意将合同项下的设备返还博维中心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_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f2009l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24号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某某建设(集团J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约定上诉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贷款尚未付清前产品之所有权归属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该台同明确约定7上诉人应雌电汇方式付款,实际履行中,上诉人称毗现金方式付款,已违反了台同约定,其应进一步承担证明已付款的举证责任。由于上诉^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收到货救,故对上诉人认为已付清货敖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定。基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被上诉人对系争标的物仍享有所有根。法律井未对所有权入主张物上退还请求权设置时效的规定,也未对台同中未付清货敖的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规定除斥期闻,而诉讼中,上诉人表示已不能退还系争的阃门,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由上诉人赔偿折价款。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ymht/maimaihetong/5710.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