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l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合同法条文解读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除本法第一目三十五条规定的标的物的仓单、提单等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出于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卖方还应当向买方交付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血统证明书、保修单、装箱单等有关草证和资料。按照民法理论,此种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叉称独立的附随义务).有别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本身的主给付义务。
不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责任。出卖人迟延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交付有蒡单证和资料时,买受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应视该种单证的缺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砸定,换言之,即恢种单证的交付义务与价金支,t义务是否互为对待绐付的关系。如张三以高价收购李四的名马,持有血统j正明书才能转售,若李四不交付血统证明书,则张三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对率条规定予以了明确,须特别注意。
【关联法规】
《买卖台同解释》第七条
典型合同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郑民一终字第324号石志伟与耿艳娟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的买卖合同售法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向上诉人交付了电焊机,上诉人虚按约定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出具的欠条,要求上诉人支付的所欠贷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没有向其开具足额发票,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是否出具发票,对上诉人支付货敷的义务井无影响。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载体的买卖】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合同法条文解读
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无形权利,知识产权虽然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才能表现出来(如特定的软件刻录于光盘上).但知识产权的客体并非是它的物质载体,因此,标的物上的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两者是并行于标的物上的独立的权利。在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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