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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时间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定什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竹。

f条文解读】

    买卖合同交付期间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1合同约定r交付的确定时间。出卖人应于约定的时间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迟于此时间,即为迟延交付,构成违约。早于此时间,即为提前履行,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违约。按照本法总则的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除外。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2合同约定了交付的时间段。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就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关联法规】

    《台同法》第七十一条

典型合同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宇第713号盐城金业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昆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出口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本集中,双方在付款时间和方式夺款中约定由被上诉人带汇累提货,而对干交货时间没有确定具体的日期,便约定在82025日前。联系到双方签订合同时,被上诉^先是要求在820前交货,此后固上i8 A考虑其生产计划安排因素,双方才协商为82025日前。从上述交货时间的磋商。晰况反映7上诉人在签约时也不能确定具体的供货日期。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同在一地,且被上诉人提取货物需要事先安排车辆,而供货时间并不特定,因此存在被上诉人等待上诉人确认后再上门提货的可能性。根据双方在二审中的陈述,在约定的交货期间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电话方式向对方交涉过提货事宜,虽然交涉的内容无法再现,但是被上诉人在930及之后多次向上诉人发函或者带汇票上门要求上诉人尽快供货,说明被上诉人一直有购货的诚意,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一再催促供货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回庄,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在交货方面存在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上诉八违约井判令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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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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