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交付期限的确定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期限的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f条文解读J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交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坍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奇
典型合同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 -中民终字第14395号温州强盛石化机械有
限公司与北京中油洁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强盛公司是否存在延迟交货的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节。法院认为,中油公司与强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中油公司向强盛公司购买四台天端气增压压缩机。经中油公司与强盛公司确认,囊方当事人对于前二台设备的空贷时商没有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进行7变里,且意见一致。取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后二台设备的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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