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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交付期限的确定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期限的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f条文解读J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交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坍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奇

典型合同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 -中民终字第14395号温州强盛石化机械有

限公司与北京中油洁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强盛公司是否存在延迟交货的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节。法院认为,中油公司与强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中油公司向强盛公司购买四台天端气增压压缩机。经中油公司与强盛公司确认,囊方当事人对于前二台设备的空贷时商没有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进行7变里,且意见一致。取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后二台设备的交货时间。2007712,中油公司致函强盛公司要求其于2007719前交付剩余二台设备。强盛公司则认为中油公司违约在先,迟迟未子发货,且声明修改付款方式和条件后才能发货。对此,法院认为,从蕊方履行合同的过程来看,双方变更前二台设备交货时间后未明确约定剩余二台设备的交货时间,且原台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条款已不再适用。故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中油公司与强盛公司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强盛公司可以随时履行,中油公司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中油公司要求强盛公司交付剩余二台设备,且给7强盛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强盛公司理应履行交货义务。强盛公司未能就中油岱司违约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关于修改付款方式的要求也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交货义务的抗辩。故强盛公司不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其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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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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