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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四十条【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法条文解读

  简易交付的效力。简易交付系指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曼人已经占有标的物的,合同一生效即视为标的物已交付。常见的例子是张三借用李四某物,后双方达成买卖该物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简易交付时起转移。

【关联法规】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谊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地点的确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谊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排除了《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适用,另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解释》:t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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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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