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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f条文解读J

    风险负担与风险转移。风险负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地震、火灾、飕风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何方当事人承担。风险负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风险何时转移到何方,该方自此承担风险。

    风险转移的交付原则。所谓“交付原则”,即把风雅转移问题与所有权转移问题脱钩,而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实际是谁占有该物获得占有利益,谁就承担风险。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风险转移与所有权保留。在厨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虽然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但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典型合同案例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赣中民四终宇第101号王先锋与钟衍涛买卖台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出卖人王先锋已于2005618将本案诉争的水泥交付给买受人钟衍涛,则此后相应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钟衍涛承担。但由于在2005626,钟衍涛固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面向兴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之后水泥被王先锋拉回并存放于其所租用的房屋内,房屋钥匙也由王先锋保管,此时,水泥毁损、灭失风险则转移至王先锋承担。但由于王先锋并来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未在水泥硬化前及时处理该拙水泥,致使损失扩大,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王先锋承担。端上,王先锋认为其不应承担水泥灭失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佛山市中纽人民法院(2003 J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67号曾乾坤与南海市南庄欧贝克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就购销瓷砖达成书面的买卖合同,对货物的交付地点和交付方武也没有进行书面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莆要运输的,则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培第一承运^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欧贝克公司作为出卖人将需要运输的瓷砖交付承逗人韩国枣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瓷砖毁损、灭失的风险巳转由买受人曾乾坤承担,欧贝克公司无须就货物的灭失向曾乾坤承担赔偿责任,曾乾坤请求欧贝克公司返还货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欧贝克公司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瓷砖在交付给韩国奉承运后,即视为已向曾乾坤履行7交付义务,瓷砖的所有权随即转移,曾乾坤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侵权诉讼请求承运人韩国枣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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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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