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四十三条【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要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条文解读

  迟延交付与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出卖人迟延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逾期仍占有标的物,其无疑应继续承担风险;买受人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出卖人信守合同并无过错,由出卖人继续承担风险有失公平,故本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典型察铡l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l 2009)昆民四终字第576号曾加洪与王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8730,曾加洪与王焱签订《协议书》,合同中约定曾加洪供应王焱鸡粪,并对交货地点、单价、结算时间等事项进行7约定。后双方协商将鸡粪供至小哨矣纳晒场。曾加洪将鸡粪送到小哨后,双方并未进行交接。鸡粪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损失。法院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口头协商一致变更交货地点为小哨,王焱不去进行交接属于延迟受领,应承担标th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连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f条文解读J

  路货买卖及风险转移。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遗的标的物。它可能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运,然后再寻找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能是买受人在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卫将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第三方。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奉条在诉讼中需注意,由于订立合同时货物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证明其毁损的时间究竟在合同成立前还是成立后。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ymht/maimaihetong/5717.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