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百四十三条【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要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条文解读
迟延交付与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出卖人迟延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逾期仍占有标的物,其无疑应继续承担风险;买受人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出卖人信守合同并无过错,由出卖人继续承担风险有失公平,故本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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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l 2009)昆民四终字第576号曾加洪与王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连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f条文解读J
路货买卖及风险转移。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遗的标的物。它可能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运,然后再寻找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能是买受人在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卫将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第三方。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奉条在诉讼中需注意,由于订立合同时货物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证明其毁损的时间究竟在合同成立前还是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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