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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36:51    当前栏目:买卖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条文解读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是,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买受人已知或者应知标的物在权利上存在瑕疵,即其愿意购买有权利缺陷的标的物,就应当认为出卖人对买受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如果就买受人是否善意发生争议,应由出卖人对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标的物的权利存在缺陷负举证责任。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条文解读】

    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行使中止支付价款权的目的,在于对买受人提供积极保护,使其免受可能丧失标的物权利造成的损害。但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首先要有“确切的证据”,其次,只能中止支付与标的物受影响的程度“相应”的价款。当然,若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则买受人不必行使此项权剩。

  本条规定所确立的买受人的权利可视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表现。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典型合同案例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l丽中民二终宇第3号毛必田等与云和县沙铺多回龙山村民委员会等山林经营权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签订的《田坑林场林权拍卖成交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接约履行。由于上诉人在双方约定的交纳拍卖敖期限届满之前收到案外人对拍卖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权利的通知,故其末按约定及时交纳拍卖款系基于合法事由的不安抗辩。被上诉人作为拍卖委托人依法负有对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在被上诉人未能及时消除不安抗辩事由的情况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耒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巳支付保证金请求,系其正当权利的主张。被上诉人在最方讼争过程中既主张拍卖有效,要求履行拍卖合同,但同时又自行转卖拍卖标的物给案外人,使拍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其行为与其主张相矛盾,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以自己的行为表明7币履行支付拍卖标的物义务的意思表示。故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杂第(二)项之规定,可依法解除双方的拍卖合同,被上诉人应将取得的保证叠退还给上诉人,上诉人关于返还保证叠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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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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